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李国清,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国清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3时许,被告人李国清酒后驾驶湘L0****号小客车沿114省道由**镇往**镇**村(南往北)方向行驶至114省道309公里+700米(连州市**镇**村路段, G537 线86 公里+300 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胡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车受损,被害人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国清未对被害人胡某某实施救助,直接驾驶湘L0****号小客车离开事故现场,被害人胡某某后因严重颅脑损伤、创伤性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国清于当日03时50分到连州市公安局丰阳派出所投案。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41882120200000047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国清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胡某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鉴定意见;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国清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逃离现场,因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国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福华
检察官助理:黄艳萍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被害人家属在本院提起公诉前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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