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李国滨,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国滨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国滨系徐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取得道外区**街至**街、**街至**街合围区域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随后李国滨指使手下拆迁部负责人高某某、孟某某等人纠集恶势力犯罪集团人员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暴力强迁。2007年4月4日经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公司擅自强迁行为进行处罚。2007年5月5日**公司仍对被拆迁户进行强迁。在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李国滨伙同高某某等人指挥徐某某等人使用半夜打砸、强迁被拆迁户房屋等手段暴力强迁26户。经黑龙江利瑾海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公司所涉及的涉案被强拆房屋评估鉴定值为人民币1,113,910.00元。
被告人李国滨于2019年12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对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强迁行为的通报》、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授权委托书、**公司工商档案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袁某某、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国滨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行为人高某某、徐某某、王某甲、孟某某、王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利瑾海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滨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守国
检察员:刘劲松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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