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58号
被告人李国飞,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7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蛋糕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座**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因犯强奸罪于1997年9月29日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国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了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国飞去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莲塘市场莲发15巷联发蛋糕店附近,趁被害人黄某某买菜之机从其身上盗走了一台苹果iPhone XR手机(价值人民币2949元),后以4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国飞去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莲塘市场莲发13巷卖菜档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摩托车车头处的一个女式单挎包(内有证件、银行卡等财物)盗走。
2020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国飞去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莲塘市场莲发15巷巷口水果档附近,将被害人卢某某放在摩托车脚踏处的一个书包(内有证件、银行卡等财物)盗走。
2020年5月24日上午,被告人李国飞去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莲塘市场莲发12巷东鲜水果店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电动车车头处的手提包(内有证件、银行卡等财物)盗走。
2020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李国飞去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莲塘市场莲发味力店附近,将被害人韦某某放在电动车车头处的手提包(内有证件、银行卡等财物)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图侦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卢某某、刘某某、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国飞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飞无视国家法律,以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国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国飞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伟光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国飞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8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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