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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圆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李圆,曾用名李涛,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圆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李圆通过网络递交个人简历受聘为五粮液凉山地区业务员,负责维护凉山地区五粮液销售市场。开展业务以后,李圆与凉山地区特别是西昌市的五粮液经销商逐渐熟悉。2018年初,李圆因赌博及生活开支负债,便萌生骗取五粮液经销商的白酒出售牟利的想法。经审查查明,李圆实施了以下多起犯罪:

1、2018年1月24日至2月12日,李圆分三次从西昌市风路新城锦绣小区“某某商贸部”郑某某处骗取“五粮液”白酒54件324瓶,按进货价每瓶815元计算,金额264060元,扣除支付的40000元,骗取货物价值224060元。

2、2018年3月12日李圆从西昌市山水阳光小区“某某专卖店″徐某某处骗取“五粮液”白酒24件144瓶,按进货价每瓶809元计算,金额116496元。

3、2018年4月16日至6月7日,李圆从会里县某氏“五粮液专卖店”代某处骗取“五粮液”白酒63件378瓶,经价格认证,价值285102元。扣除李圆支付货款30000元,诈骗财物金额255102元。

4、2018年6月14日,李圆从西昌市胜利路“某某专卖店”花某某处骗取“五粮液”白酒15件90瓶,按进货价每瓶835元计算,金额75150元。

5、2018年6月25日,李圆从西昌市马水河街“某某专卖店”周某某处骗取“五粮液”白酒3件18瓶,按交易价格每瓶860元计算,金额15480元。

6、2018年6月27日,李圆以可以销售“五粮液”白酒10件给李某某(西昌市航天大道世纪花园小区旁“某某专卖店” 老板)为由,骗取其预付货款47000元。

以上李圆诈骗财物价值及预付款合计733288元。

被告人李圆骗取上述“五粮液”白酒后均出售牟利。2018年8月31日办案民警在本市长安路枫丹丽舍小区将李圆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圆的家属代为退赔了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购销货物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或预付款,金额7332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圆家属代为退赔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鹏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圆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4册、证据目录2份、起诉书8份、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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