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32号
被告人李圣鑫,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号码3303261995********,畲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被告人李圣鑫于2017年3月12日因盗窃被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圣鑫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至6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圣鑫通过微信、QQ与陈某某联系,虚构出车祸、修车、聘请律师等需要用钱的事实,骗取陈某某人民币共计60750元。
被告人李圣鑫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2日,被告人李圣鑫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圣鑫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物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圣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圣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圣鑫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圣鑫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会新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圣鑫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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