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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坤兵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473号 

  

被告人李坤兵,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坤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坤兵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5时40分许,被告人李坤兵途径重庆市南岸区协信星光广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门口时,见路边停车位上停放多辆摩托车,遂心生盗窃之意。后李坤兵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春风”牌CF150-3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并供个人使用。

2020年10月19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街**号**单元楼下将李坤兵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摩托车。同年10月23日,民警依法将被盗摩托车发还周某某。

经重庆市南岸区物价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春风”牌CF150-3二轮摩托车价值3400元人民币。

归案后,被告人李坤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坤兵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等笔录;

5.《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坤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坤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坤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坤兵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坤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坤兵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宇

检察官助理:凌高锦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坤兵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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