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李坤军,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籍贯贵州省大方县,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巷**栋附**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坤军盗窃案,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李坤军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公园道一号修建房屋的工地上,将48个防盗门锁芯盗走,后将锁芯卖出销赃。经鉴定,被盗的48个锁芯价值人民币1041元。
2.2020年6月2日9时许,被告人李坤军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公园道一号正在修建房屋的工地上,将77个防盗门锁芯盗走,后将锁芯卖出销赃。经鉴定,被盗的77个锁芯价值人民币1670元。
3.2020年6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李坤军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公园道一号正在修建房屋的工地上,将68个防盗门锁芯盗走,后将锁芯卖出销赃。经鉴定,被盗的68个锁芯价值人民币1474元。
4.2020年6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李坤军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公园道一号正在修建房屋的工地上,将93个防盗门锁芯盗走。经鉴定,被盗的93个锁芯价值人民币2017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十字批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坤军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坤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坤军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坤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坤军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坤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李坤军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律
检察官助理 何小冬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十字批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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