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李培民,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住睢宁县**小区**栋**室。2015年因诈骗罪被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因诈骗罪被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正标,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68********,汉族,不识字,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住睢宁县**小区**栋**室。2011年因诈骗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因诈骗被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因诈骗被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培民、王正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应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3月19日,被告人李培民伙同被告人王正标至灵璧县**镇**街,经事先预谋,采取让被害人刘某某帮助垫资购买事后再将假古币(经鉴定为当代、非文物)买回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一万元整。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李培民、王正标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冯庙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培民、王正标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培民、王正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培民、王正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培民、王正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培民、王正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培民、王正标曾因犯诈骗罪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培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正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伟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培民、王正标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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