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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培海诈骗)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848号

               

被告人李培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巷**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培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7年8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培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培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培海于2018年4月至2020年2月,在江阴市**镇**集团上班及无业期间,为供自己进行巨额网络赌博、个人开销等,以银行卡被冻结不能使用、代买汽车、投资、办贷款需要送礼等理由,向朋友、同事被害人谢某某、卓某某、李某甲等人实施诈骗,共计骗得人民币100余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培海于2018年6月,谎称有轿车1辆可以出售给被害人谢某某,骗得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77100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李培海于案发前共计向被害人谢某某还款人民币1万余元,尚有人民币6万余元未归还。

2.被告人李培海于2018年4月至7月,采用上述同样理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万余元。

3.被告人李培海于2018年5月,虚构其要投资购买房产等理由,以借款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56900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李培海于案发前归还人民币1500余元,尚有人民币5.5万余元未归还。

4.被告人李培海于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采用上述同样理由以借款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93500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李培海于案发前归还人民币1000元,尚有人民币9.2万余元未归还。

5.被告人李培海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采用上述同样理由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陈某某骗得人民币154000余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李培海于案发前归还人民币53900余元,尚有人民币10万余元未归还。

6.被告人李培海于2018年6月至8月,谎称有轿车1辆可以出售给被害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7万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李培海于案发前向被害人赵某某还款人民币700余元,尚有人民币6.9万余元未归还。

7.被告人李培海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虚构其银行卡被冻结需要刷流水解冻等理由,以借款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5万余元。

8.被告人李培海于2019年1月至4月,虚构其要投资经营酒水生意,以借款的名义骗得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80610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李培海于案发前归还人民币1万余元,尚有人民币7万余元未归还。

9.被告人李培海于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虚构其女朋友母亲要看病、银行卡被冻结需要解冻等理由,以借款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3万余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李培海于案发前归还人民币3万余元,尚有人民币9万余元未归还。

10.被告人李培海于2019年4月至6月,虚构帮被害人侯某某买车、火锅店需要投资等理由,以借款的名义骗得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12万余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李培海于案发前归还人民币1万余元,尚有人民币11万余元未归还。

11.被告人李培海于2019年8月至12月,虚构其办理贷款需要送礼、打点关系等理由,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5000余元、软中华香烟160余条(价值人民币93280元)、硬中华香烟10余条(价值人民币3800余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李培海归还人民币1万余元,尚有人民币14万余元未归还。

12.被告人李培海于2019年10月5日下午,经杨某某介绍至江阴市**镇**村**路**号“**车行”,骗得被害人卞某某黑色立箭牌电动车1辆(时价人民币2600元)。

13.被告人李培海于2020年1月至2月,虚构在“**”交友软件上冲钻刷礼物有回扣、银行卡被冻结等理由,以借款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卓某某人民币18万余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李培海于案发前归还人民币1万余元,尚有人民币16万余元未归还。

被告人李培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李某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殷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培海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培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培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培海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培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培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培海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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