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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培龙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街道**村,案发前租住**镇**大道**府**栋**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京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通过微信群招聘王某甲(化名“某某甲”)、于某某(化名“某某乙”)、马某某(化名“某某丙”)、黄某某(化名“某某丁”)等一些失足女子入住新市镇交通路九鼎商务酒店、紫宵路华达酒店等处,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制定了三种价格的涉黄“服务”标准,分别是600元发生一次性关系,800元发生两次性关系,1200元“包夜”五小时不限性关系次数。招揽嫖客收取嫖资后告知嫖客失足女子所住的房间号,嫖客直接到酒店房间与失足女子发生性关系。第二天通过微信将嫖资按比例转给卖淫女。2019年12月24日,京山市公安局民警在新市镇京源大道翰林华府10栋505室将被告人抓获,依法决定对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手机微信截图、通讯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华达酒店宾馆信息管理系统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于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游某某、吴某某、廖某某、苏某某、陈某某、沈某某的陈述笔录;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8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争映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在京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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