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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堂桃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堂桃,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隆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号。2017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堂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4月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堂桃伙同一名外号叫“老庞”(在逃)的男子在新都区三河街道龙伏小区6栋1单元楼内,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 “倍特”牌电动车盗走。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的“倍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该被盗电动车现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019年10月12日1时许,被告人李堂桃在逃离新都区三河街道龙伏小区作案现场时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堂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堂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堂桃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堂桃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灿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李堂桃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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