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堂,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90********,汉族,中专文化,住天津市东丽区**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堂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李堂以经营**司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共计19万余元。王某某先后在本市河东区中山门北里其家中等地,通过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李堂转账。
2.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李堂以放贷挣高息、购房交房款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共计21万余元。孙某某在本市河东区毛条厂路2号瀛科大厦10层1008号内,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李堂转账。
3.2019年8月8日、8月9日间,被告人李堂以购房交房款名义,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30万元。贾某某在本市河东区卫国道太阳城橙翠园其家中,通过手机银行向李堂银行账户转账。
4.2020年4月间,被告人李堂虚构有能力购进熔喷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共计48万余元。
5.2020年4月间,被告人李堂虚构有能力购进熔喷布,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共计41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李堂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9万余元。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李堂于2020年5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堂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堂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娜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堂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5张,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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