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公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张雄,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50816003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北正街302 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俊希,男,1985年6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50603003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实验高中教工宿舍1 栋1 单元402,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增光,男,1999年3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990321881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汉川市三后三路外贸宿舍1栋2单元402,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菁,女,1999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991026902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汉川市三后三路外贸宿舍1栋2单元402,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静,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901026902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汉川市三后三路外贸宿舍1栋2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增光、叶菁、张雄、李俊希、李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汉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30日汉川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二次退回汉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10日汉川市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张雄、李俊希共同出资,在汉川市**馆5楼成立汉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了拨打电话骗取客户手续费,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张雄通过QQ搜索“****群”,在群里以每条数据0.15元的价格,购买有网贷前科人的手机号码。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张雄从网上购买公民信息共计47700条。
二、诈骗罪
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张雄、李俊希、李增光、李静、叶菁等人合谋,以帮客户办理贷款为由,骗取他人手续费,由张雄、李俊希共同出资,购买设备、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李增光负责后台维护并伙同叶菁、李静等人拨打诈骗电话进行诈骗。先由张雄等人使用电话和“**智能”拨号软件拨打电话进行试探,如对方有贷款需求,再由李增光、叶菁、李静等人添加微信,用微信聊天的方式虚构可以发放贷款的事实,骗取他人手续费,共骗取24人手续费9600元。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张雄等人使用电话和“**智能”拨号软件拨打诈骗电话共计48038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手机、电脑、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蔡某某陈述;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被告人张雄、李俊希、李增光、李静、叶菁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雄、李俊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诈骗公私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增光、李静、叶菁诈骗公私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雄、李俊希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铁军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雄、李俊希、李增光、李静、叶菁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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