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李增友,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南岸**栋**-**(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增友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增友系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居民,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获得重庆市南川区**安置小区**幢**-**号房屋一套。2011年6月,被告人李增友与杨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套尚未动工修建的房屋以人民币19.8万元价格卖给杨某甲,约定杨某甲分三期支付房款。
2014年3月,被告人李增友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以人民币258150元的价格将房屋再次卖给被害人许某某,收取了许某某房款人民币218150元,并约定房屋产权过户后付清余款人民币4万元。
2016年9月,被告人李增友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以人民币19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再次卖给被害人谢某某,收取了谢某某房款人民币15万元,并约定交房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付清余款人民币4万元。
2016年10月,被告人李增友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通过中介公司再次以人民币206520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被害人张某甲,收取了张某甲房款人民币186520元,并约定房产证下发后付清余款人民币2万元。
2019年**小区开始接房后,杨某甲和被害人许某某、谢某某、张某甲等人因不能接房便先后将李增友起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判决李增友将房屋交付给杨某甲。
2019年10月25日,被害人许某某报案至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5月26日将李增友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银行业务回单、房屋买卖合同、借条、借条补充协议、庭审笔录、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离婚登记材料、土地房屋查询结果告知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陈某某、杨某乙、韦某某、梁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谢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增友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增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多次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54670元,实际收取人民币5546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增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继勇
检察官助理:夏文永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增友现羁押于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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