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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增祥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892号

被告人李增祥,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街**公寓。被告人李增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增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增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增祥,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增祥在本县潼阳镇老年公寓院内与同住在公寓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因长期积怨发生矛盾,引起相互厮打。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李增祥持水果刀刺戳王某某,致其左肺破裂并行修补术治疗,已构成重伤二级;并致其面部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增祥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增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增祥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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