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吕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单位文水*甲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746021****,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镇**村,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诉讼代表人王某甲,男,*乙公司**,电话1390358****。
被告单位文水**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794226****,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镇**村,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男,*乙公司**,电话1362067****。
被告单位山西**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701124****,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村**区,法定代表人李某丙。
诉讼代表人张某乙,男,*乙公司股东,电话1350358****。
被告单位吕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772539****,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镇**街。
法定代表人武某甲,女,*乙公司**,电话1390123****。
被告人李某丁(又名某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54********,汉族,小学肄业,*甲公司**,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李某丁长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兼**,*戊公司**,户籍**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门**号,住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戊(小名二小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李某丁次子,文水县*甲厂(以下简称*甲厂)、文水县*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文水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砼业)**,户籍**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门**号,住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己(小名冬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李某丁三子,*丙公司**,山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虹)股东,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号,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又名王某丙、王某丁),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李某戊岳父,*甲厂总**,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2013年4月20日,因非法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被交城县公安局处以警告处罚。2019年3月1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同年5月1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李某己岳父,李某己产业主要**,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排**号,住山西省文水县**镇**街**。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庚(大),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省文水县**小学**,**物流**,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街1号,住山西省文水县**镇**街**。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小名铁钢),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7********,汉族,小学肄业,*戊公司**,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山西省文水县**小区**单元**室。1997年1月1日因犯强奸罪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辛,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销售部**,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址同户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丙公司**,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巷**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园**楼**单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宝虹法定代表人、股东,*丙公司原**,*乙厂原**,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号,住山西省文水县**街**单元**。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60********,汉族,小学肄业,*甲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街,住山西省文水县**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甲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街,住文水县**街**单元**。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戊,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甲厂六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7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甲(小名大宝),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甲公司**,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山西省文水县**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7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李某戊砂厂合伙人、**,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小区**号楼**层**。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同年7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又名刘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瑞鑫砼业**,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座**室。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壬(小名二娃),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物流**,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山西省文水县**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小名周小儿),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因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汾阳市公安局监视某某乙,同年7月21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文水县**白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街**巷**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乙(小名成兔儿),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丁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址同户籍**。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7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己产业主要**,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山西省文水县**园**单元**。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戊(小名贝贝),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园**单元**室。2012年6月15日因犯赌博罪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己(又名张某庚),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甲公司**部原**,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同年12月26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小名维牛),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6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文水县地税局原**,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楼**号,住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某某乙。同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20日被吕梁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吕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司某甲(小名司旦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文水县公安局原**,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街**号,住山西省文水县**街**园**。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某某乙。同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6月19日被吕梁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吕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己(小名阿康),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乙公司**部**,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于同年8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癸,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车队**,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址同户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12月27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辛,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丙公司**部**,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街**号,住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12月27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壬(小名超峰),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甲公司、**砼业**,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同年7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A,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3********,汉族,初中肄业,**业车**,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山西省文水县**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同年7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庚,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3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西省交城县洪相乡安定小学**,户籍**山西省交城县**乡**村**,住山西省文水县**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同年7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小名二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物流法定代表人,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宿舍,住山西省文水县**镇**街**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小名耀耀),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乙厂车**,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址同户籍**。2015年5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文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甲厂五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巷**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文水县*乙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乙(又名任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甲厂**,户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号,住址同户籍**。2013年9月4日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29日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9月1日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9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小名二楞),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甲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号,住山西省文水县**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5月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甲(小名二球),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甲厂一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7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甲(小名二虎),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甲厂三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路**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7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甲厂**、雷管保管员,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号,住文水县**村**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丙公司原**,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号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丙公司原业务**,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山西省文水县**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B,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丙公司**,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小名卫卫),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戊公司**,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街**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园**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小名伟伟),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桥**号楼**单元**号,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桥**号楼**单元**号。2002年7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8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9月30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癸(小名四小),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甲公司保卫科巡查组成员,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山西省文水县**楼**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于同年8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丁(小名五儿),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甲公司保卫科巡查组成员,户籍**山西省文水县**乡**街**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于同年8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辛(小名二狗),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山西省文水县**园**室。2008年3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4年1月29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A,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甲公司**,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山西省文水县**园**单元**。1997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盗窃罪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B(小名良儿),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厂**人力资源部**,*甲公司原**,户籍**山西省汾阳市**路**号,住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乡**村**号,住址同户籍**。2011年3月2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小名小平),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宿舍,住山西省文水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丁,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甲公司原**,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街**号,住山西省文水县**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甲公司**,*丁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山西省文水县**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物流**,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7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戊(小名二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4********,汉族,初中肄业,**物流**,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山西省文水县**巷**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乙(小名强儿),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物流车队车主,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山西省文水县**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7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丁,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物流办公室**,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街**号,住山西省文水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C(曾用名李某D),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物流车队车主,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街**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C,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物流**,户籍**山西省文水县**乡**街**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7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壬(小名二小),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文水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民警,户籍**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号**楼**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园**座**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作证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癸(小名三儿),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文水县公安局马西派出所民警,户籍**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单元**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园**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戊(小名二兵),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甲公司保卫科巡查组成员,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2日刑拘在逃,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于同年8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小名二永),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甲公司保卫科巡查组成员,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山西省文水县**镇**村**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于同年8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丁(又名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乙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址同户籍**。2007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5月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D(小名俊儿),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乙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乙厂原**。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7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乙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号,住山西省文水县**村**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6日刑拘在逃,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8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丁(小名星星),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丙公司、*乙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路**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巷东。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8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E(小名二宝),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乙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号,住山西省文水县**村**号楼**单元**。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丁,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乙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巷**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园**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6日刑拘在逃,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8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5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丙(又名曹某丁、曹某戊),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2007年7月4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2014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A(又名王某B),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丁厂车**,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宿舍,住山西省文水县**镇**小区**号楼**单元**。2006年5月12日因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6日刑拘在逃,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8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1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E,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李某丁**,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路**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戊,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乙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街**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小区**单元**。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己,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乙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乙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街**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5月1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同年6月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戊,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69********,汉族,小学肄业,*乙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山西省文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6日刑拘在逃,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8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小名力力),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乙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号**,住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6日刑拘在逃,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8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1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F(小名黑豆),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乙厂**,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6日刑拘在逃,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8月15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己,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1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文水县国土局原**,户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路**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小区**号**楼。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某某乙。同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20日被吕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吕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1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文水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原所长,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街**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某某乙。同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吕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吕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文水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原副所长,户籍**山西省文水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监视某某乙。
本案由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甲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险诈骗罪等4项罪名,被告人李某丁等13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18项罪名,于2020年1月4日向汾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汾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同年2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6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审查期间,汾阳市公安局先后于2020年2月19日、3月17 日、5月2日、7月6日、7月17日,7月20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乙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某庚(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郭某丁、张某丁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胡某乙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马某乙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被告人周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2020年6月18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司某甲、武某己、侯某甲受贿,樊某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依法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被告人李某丁从创办文水县桑村综合加工厂开始,到建立*戊厂,通过经营钢铁生意,逐渐积累经济实力,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个体企业家。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其势力也不断扩张。1994年8月6日,17岁的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车途经晋中市祁县境内时,遇祁县交通征费稽查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李某甲抗拒执法检查,持刀连续捅刺执法人员许某某、赵某甲,致二人重伤。事发后,李某丁疏通关系,致使李某甲未受到任何处罚。1996年的一天,尚未成年的被告人李某戊因骑摩托车与被害人郝某乙发生碰擦,追打郝某乙至郝某丙经营的文水**厂,对郝某乙、郝某丙兄弟二人一并殴打。数日后,李某戊为泄愤,再次纠集他人到厂内殴打郝某丙兄弟。郝某丙报案后,在被告人司某甲的协调运作下,李某丁赔偿郝家兄弟5000元,李某戊未受到任何法律追究。从此,李家父子在文水及周边地区恶名初显。
2003年2月9日被告人李某丁注册成立了文水*甲钢铁有限公司,以亲缘关系为纽带,以*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丙公司、*丁公司等经济实体为依托,纠集其他利益关系人,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欺压、残害群众;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把持基层政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量特别巨大;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的同时;漠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共发生安全事故86起,伤亡117人,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2003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丁因被告人李某戊被文水县**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康某乙(已故)、温某乙打伤住院,遂与被告人李某甲纠集被告人樊某某、司某甲、张某丙、王某辛等数十人,围堵**药业,*庚公司**康某丙。康某乙、温某乙因惧怕某某己报复,分头外出躲避。同年9月,温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文水县城关派出所向被告人李某戊磕头求饶,直至头破血流,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8月,被告人李某戊因无法找到康某乙,再次伙同他人到**药业殴打康某丙,致康某丙头部受伤。康某丙因慑于某某己势力,始终不敢报案。2008年,康某乙被抓获后,被告人周某甲以指认现场为名,将康某乙带至**物流,交给被告人李某戊等人殴打泄愤后,送至文水县看守所羁押,后康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事件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为该犯罪组织树立了非法权威。自此,“世界是美国的,文水是某某甲的”在坊间广为流传。
该犯罪组织在被告人李某丁、李某甲、李某戊、李某己组织领导下,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和规约,树立组织者和领导者权威。通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 “一切行动听指挥”、“干好重奖,否则打骂辞退”等纪律规约,以及出事后由组织出面摆平等组织惯例,纵容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用非法所得维持组织运行,豢养组织成员,为组织成员配备车辆、发放奖金福利、提供活动经费等。2019年4月底,为使李某己等人逃避打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丁组织被告人张某D、马某丁、刘某丁、郭某丁、张某E、郝某甲等成员,预谋为李某己等人顶罪未果,配发手机,集体潜逃。
被告人李某丁、李某甲、李某戊及其组织成员张某丙等人,长期非法持有枪支,并用于实施多起犯罪,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发展组织势力,扩大组织影响,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精神震慑,众多被害人不敢报案,甚至外出躲避。2005年,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丙、张某A等人在汾阳市华宇娱乐中心寻衅滋事,被告人张某丙当众鸣枪,导致事态扩大,岳某甲被对方殴打致死。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戊在文水县**宾馆,无故枪击曹某己致其腿部受伤,曹某己不敢报案,躲至外地就医。同年10月,李某戊开枪威胁杜某某,迫使其转让北京市**宾馆股份。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戊、李某庚(大)、曹某甲等十余人在文水县COCOKTV寻衅滋事,持械殴打多名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戊在现场鸣枪,被害人家属到场后不敢施救。后三被害人在文水县医院治疗时,被告人李某庚等人又追至医院围殴被害人,并追至被害人某某乙的小区继续滋事,被害人被迫外出躲避,该犯罪组织的非法控制进一步强化。
200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丁、李某甲、李某戊、李某己等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明确提出“挥师北上,开疆扩土,向西挺进,扭转乾坤”的十六字口号。未经审批,在文水县桑村、吕家山村、大陵山农场、城关镇农场等多个村镇,非法占用农用地7500余亩,其中6600余亩遭到严重破坏。在李某丁、李某戊等组织领导者直接指挥下,由被告人王某乙、马某甲、吕某甲等人在文水县吕家山一带,非法制造爆炸物2800余吨,非法开采石料1988万余吨,价值1.5亿余元;非法开采文峪河古河道沉砂270万余立方,价值9400万余元。严重破坏国家自然资源,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2011年至2017年间,为了达到非法采矿目的,被告人李某丁授意王某乙等人私设卡口,非法控制吕家山村一带,向过往车辆非法收费,暴力对抗执法检查。2008年,文水安监局非煤矿山股股长李某F配合上级检查时,受到被告人李某戊、张某戊等人殴打;2011年9月,吕梁市公安局民爆支队副支**王某C等人在检查吕家山石料厂时被殴打;2017年1月22日,文水县国土局执法大队郝某戊等人在对违法车辆查扣过程中,遭到被告人李某戊组织的李某庚(大)、曹某甲等人的暴力阻碍和殴打,事后李某戊赔偿1万元,在被告人武某己的纵容下,将被扣车辆放行;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B、张某A等人在文水县国土局殴打郝某戊等工作人员,事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5万元了事。由现场暴力抗法到在国家机关公然殴打执法人员,该犯罪组织的非法控制和非法影响进一步扩大。
被告人李某丁父子为进一步壮大组织经济实力,2003年以来,通过被告单位*甲公司,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近2万人次吸收资金 8 亿余元;2006年以来,通过被告单位*甲公司和*丙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1.3亿余元。一系列经济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税收、金融等社会经济秩序。
200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丁、李某甲为达到把控基层政权的目的,无视选举工作规定,直接指定桑村村支两委成员;指定犯罪组织成员入党;非法控制宜儿村、北街村、牛家沟村和吕家山村等村级政权组织,直接服务该犯罪组织非法占地、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生态。
该犯罪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丁、李某甲、李某戊、李某己通过行贿等手段,腐蚀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安排公职人员兼职取酬、入股分红,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将公职人员被告人司某甲、樊某某发展为组织成员,直接参与违法犯罪;同时利用被告人武某己、侯某甲、胡某乙等人的纵容,逃避打击。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戊等组织成员非法采矿、妨害公务案发生后,被告人武某己不正确履行职责,纵容被告人李某戊等大肆非法采矿,侵吞国家资源,严重破坏环境。2018年,被告人李某戊持枪寻衅滋事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侯某甲、胡某乙明知李某戊有重大作案嫌疑,却不展开侦查。某某己拉拢、腐蚀公职人员,利用其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庇护,肆无忌惮实施违法犯罪。
被告人李某丁、李某甲、李某戊、李某己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某乙、马某甲、李某庚(大)、张某丙、李某辛、马某乙、刘某甲、吕某甲、梁某甲、张某戊、成某甲、曹某甲、刘某乙、李某壬、周某甲、任某甲、成某乙、张某甲、王某戊、张某己等20人直接听命于组织领导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樊某某、司某甲、王某己、李某癸、张某辛、张某壬、李某A、王某庚、郭某甲、张某丁、闫某某、郭某乙等12人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任某乙、吕某乙、邢某甲、孟某甲、武某乙、康某甲、马某丙、李某B、杨某甲、胡某甲、张某癸、成某丁、王某辛、张某A、张某B、武某丙、陈某甲、武某丁、李某丙、郭某丙、武某戊、曹某乙、某某丁、李某C、张某C、王某壬、王某癸、成某戊、郑某某、郭某丁、张某D、孙某甲、郝某甲、马某丁、张某E、刘某丁、曹某丙、王某A、李某E、某某戊、成某己、梁某乙、马某戊、冯某某、张某F等45人是其他参加者,结构稳定、人数众多,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把持基层政权,欺压残害群众,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经济秩序,在多个领域形成了非法控制。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该组织和组织成员的涉案财产。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
(一)寻衅滋事罪
2003年7月2日12时许,**药业**康某丙之弟康某乙与温某乙等人在文水北二环用餐后与被告人李某戊等人发生碰撞,李某戊被打住院。14时许,被告人李某丁、李某甲纠集被告人樊某某、张某丙、王某辛等数十人至**药业寻找康某乙。上述被告人围堵公司大门,通过叫嚷、摇门、踢门等方式迫使门卫王某D将大门打开强行闯入,后李某丁等人对前来的康某丙及其子康乐进行辱骂殴打。时任文水县公安局**的被告人司某甲闻讯赶来,与李某丁、李某甲、樊某某等人进入**药业一楼办公室,被告人李某丁再次对康某丙实施殴打,严重影响了**药业生产经营秩序。
2004年8月2日,被告人李某戊伙同数人在**药业门口拦截康某丙,持手枪(疑似)胁迫康某丙至**药业二楼办公室,将门反锁。李某戊持枪把猛击康某丙头部、踢打其阴部,致其受伤。康某丙慑于某某己势力,不敢在文水医治,被迫前往太原治疗,并始终不敢报案。经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某丙右额头皮裂伤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05年6月27日20时许,岳某甲(因该案死亡)邀请被告人张某丙、张某A、张斌(已死亡)等人到文水307国道旁的荣清饭店吃饭。被告人李某甲、赵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亦来此就餐。饭后,上述人员先后来到汾阳市冀村华宇娱乐中心。23时许,岳某甲、张斌、张某丙、张某A、赵某乙在二楼迪厅舞池蹦迪时,对汾阳籍女青年薛某甲、雷某甲缠堵滋扰。王某E、王某F见状将薛、雷二人拉出舞池,王某E再次进入舞池时遭到岳某甲、张斌、张某A、赵某乙的推打。孙某乙上前劝阻时,遭岳某甲、张斌、张某A、赵某乙持啤酒瓶、弹簧凳等殴打。被告人张某丙亦欲参与殴打,被人流涌下楼,遂持仿“六四”式手枪朝天击发。张某A、赵某乙、岳某甲等人与孙某乙、王某F、华某甲等人互殴,致岳某甲死亡。事后,被告人李某甲出资,指使张某丙以好友赞助费的名义给予岳某甲家属70万元。经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乙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经山西省公安厅鉴定:华宇娱乐中心现场提取的一枚弹壳是送检的仿六四式自制手枪所击发。
2008年10月5日左右,时任文水县安监局非煤股股长李某F,因配合吕梁市检查组对吕家山石料厂进行检查,引起被告人李某戊的不满。次日中午,李某戊将李某F叫到其某某甲轧钢厂办公室,辱骂并持烟灰缸殴打李某F,后被告人张某戊等人也对李某F拳打脚踢。
2012年1月26日,被害人张某G驾车从**宾馆驶出,因行车问题,被被告人李某戊驾车逼停辱骂。经王某癸劝阻,张某G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李某戊又驾车追至文水开栅镇宜湘和KTV,持 “六四”式手枪(疑似)枪把击打张某G头部,致其受伤。
2014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戊进入文水县**宾馆506客房对在该房间聊天的曹某己辱骂并扇耳光,后被王某G、王某H劝离。不久,被告人李某戊再次进入506客房,持枪将曹某己左大腿击伤。事后,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李某G等人与曹商定,曹某己将其路虎车抵给李某戊,李某戊给曹150万元,了结此事。经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己左大腿外侧至后侧可见两处皮肤瘢痕,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7年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H以土地证办理问题为由,伙同被告人张某B至文水县国土局*甲办公室,将门反锁,辱骂并殴打郝某戊。被告人张某H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遂纠集被告人张某丙、陈某甲、武某丙赶至现场,被告人李某丙、武某丁、成某甲随后赶到。上述被告人对郝某戊及在场工作人员韩某甲、成某庚进行殴打,严重影响该局正常工作秩序。事后,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被告人武某己赔偿被害人5万元。经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戊左耳骨膜穿孔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4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戊驾驶黑色奥迪车从**物流行驶至文水县桑村北三环,逆行过减速带时与迎面驾驶晋J****0半挂车的被害人某某庚发生口角,李某戊遂倒车逼停半挂车,并电话指使被告人张某戊纠集被告人李某庚(大)、李某壬、王某庚、张某C赶至现场。李某戊伙同上述被告人对某某庚拳打脚踢,又将其车玻璃砸碎后方离开现场。次日,李某庚(大)从**物流财务支取2万元,经李某壬、武某戊转交某某庚了事。经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庚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汾阳市价格中心认定:某某庚驾驶的晋J****0牵引车车前挡风玻璃被损坏价格为1000元。
(二)寻衅滋事、帮助毁灭证据、妨害作证罪
2018年2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庚(大)、郭某丙、曹某乙、张某戊、武某戊、李某C等人与李某戊之子至文水县凤凰路**KTV(企业注册名:**KTV)三楼唱歌。22时许,被告人郭某丙与同在此处唱歌的郭某戊等人发生冲突,遂伙同被告人李某庚(大)、武某戊、曹某乙、张某戊、李某C对郭某戊、郭某己、郭某庚等人实施殴打。李某庚(大)随即电话纠集被告人刘某乙、曹某甲、某某丁、张某I(另案处理),并安排某某丁准备镐把;刘某乙又电话纠集被告人张某壬、李某A;张某壬电话纠集被告人王某戊,上述被告人先后赶至现场。被告人李某戊得知后从家中携带手枪赶至现场,并在一楼大厅鸣枪。后被告人李某戊、张某I等人上至三楼伙同李某庚(大)、郭某丙等人继续殴打郭某戊、郭某己、郭某庚,郭某戊被打倒在地。被告人郭某丙、张某I等人又将郭某己、郭某庚二人拖至一楼大厅,李某戊、李某庚(大)、郭某丙、张某壬、曹某甲、张某I、王某戊等人持镐把、甩棍、斧头等继续殴打该二人。后被告人张某壬让王某戊将监控视频删除。王某戊拆掉监控主机后交给张某壬,又返回**KTV将李某戊射击在墙上的弹头取出抛弃。后在李某戊指使下,李某庚(大)安排李某壬将监控主机销毁,致使该起寻衅滋事的重要证据毁灭。
当晚,郭某戊、郭某己、郭某庚三人被送至文水县医院救治后,李某庚(大)提议并纠集张某I、李某A、曹某乙、李某壬、曹某甲、某某丁、张某戊、王某辛等数十人前往文水县医院,再次殴打郭某己,郭某戊闻讯躲至急诊室,郭某庚从后门逃走。李某庚(大)等上述被告人又前往冀周村、桑村营村继续寻找被害人。三被害人被迫外出躲避。
次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壬得知**KTV事件后,为帮助李某戊等人逃避法律制裁,与被告人王某戊前往**KTV酒吧,威胁**武浩让其停止营业,不许外传李某戊开枪和打架一事。武浩慑于某某己势力和王某壬文水县城区派出所警察身份,被迫告知股东武某庚及工作人员不得外传该事,致使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证人武某庚、张某J等人被迫隐瞒事实,妨碍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
经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己右枕顶部皮肤瘢痕评定为轻微伤;郭某庚鼻骨骨折损伤评定为轻微伤;郭某戊双侧额顶部皮下血肿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三)妨害公务罪
2017年1月22日16时许,文水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郝某戊,带领成某等人在中舍村查处非法采砂,扣押了正在非法作业的装载机一辆、拉砂车两辆。被告人曹某甲将此事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某戊、李某庚(大)。在被扣车辆前往国土局冀周村停车场途中,曹某甲安排装载机**张某某将车驶进瑞鑫砼业院内,随行的两辆拉砂车亦欲进入,被执法车辆阻拦在瑞鑫砼业门口。李某戊、曹某甲、李某庚(大)、刘某乙、郭某甲、李某壬、李某A、王某庚、张某壬等人在瑞鑫砼业门口殴打郝某戊、成某,装载机未能扣回。
经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戊右眼睑肿胀,球结膜充血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成某右眼球结膜充血的损伤被评定为轻微伤。
(四)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
200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戊在文水县凤城镇吕家山先后成立海刚石料厂和*甲厂,被告人吕某甲任**,被告人王某乙全面负责,先后分设一至六厂,以爆破方法采掘石材,经粉碎加工后自用及销售牟利。
2009年开始,经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戊同意,被告人王某乙先后购买制爆原料复合肥2800余吨,其中,2017年12月17日至2019年4月16日,指使被告人任某乙以每吨3100-3500元价格16次转账150.825万元购买复合肥,用于非法制造爆炸物;并伙同被告人吕某甲等人先后组织张某某、吕某丁、郭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吕某乙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
被告人吕某乙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非法制造爆炸物400余吨,其中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单独或伙同他人制成的2168袋 105.26吨。被告人邢某甲、孟某甲、张某戊、梁某甲指使任某丁、任某戊、郭某辛、冯某某、梁某丙、武某辛、李某、李某H(均另案处理)等炮工,为吕某乙制作炸药提供帮助。所制炸药均用于一厂、三厂、六厂、*丙厂采石面非法爆破,其中一厂12.16吨,三厂18.16吨,六厂28.09吨,*丙厂采石面32吨。
被告人王某乙等人在无相关储存资质情况下,指使被告人武某乙在石料厂办公区,非法储存采用少用多批手段取得的雷管。至案发,含李某丁交王某乙的1500枚雷管在内,共非法储存雷管50000余枚。其中4000余枚由被告人张某戊、李某I(另案处理)领取,储存于石料厂六厂保险柜内,并用于非法爆破。案发后,共查获非法储存雷管23381枚、自制炸药7.41吨;原料复合肥73.62吨、锯末3.5吨。
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乙、吕某甲等人为提高自制炸药威力,还利用与“孝义702公司”合作之机,在石料厂办公区对面棚房下非法藏匿正规炸药10余袋用于自制炸药的引爆药,在石料厂非法爆破。
经鉴定:送检的雷管除1枚未能引爆外,其余均可正常引爆;自制炸药为铵油炸药;复合肥除19G051号检验报告中1号具备抗爆性能外,其余均无抗爆性能。
(五)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持有枪支和弹药。其中,单管猎枪1支,子弹41发,疑似手枪子弹10发,藏匿于其桑村别墅家中三楼储衣间衣柜内侧暗室;手枪1支,子弹1发,由被告人李某丁藏匿于其桑村别墅二楼暗室保险柜内。案发后,被汾阳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经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编号为201906005-JC2的疑似枪支是枪支,送检编号为201906005-JC3、201906005-JC4、201906005-JC5、201906005-JC6的疑似弹药是弹药;送检编号为201906008-JC1的疑似枪支是枪支,送检编号为201906008-JC2的疑似弹药是弹药。
被告人李某甲将其非法持有的手枪交给被告人张某丙,2005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丙在汾阳市冀村华宇娱乐城寻衅滋事中,持该枪朝天击发,案发后,侦查人员从现场一辆无牌黑色捷达小轿车右前座脚垫下发现一支手枪,在右后车门外地面上发现一粒“六四”式手枪弹壳。经山西省公安厅鉴定:华宇娱乐中心现场提取的一枚弹壳是送检的仿六四式自制手枪所击发。
多年来,被告人李某戊非法持有枪支。其中,2014年1月的一天,李某戊持枪击伤曹某己;2016年9月28日,李某戊朝杜某某开枪,子弹射入离杜某某腿部不足一米的皮沙发底座内;2018年2月11日晚,李某戊在COCOKTV大厅持枪鸣放。2019年4月29日,在李某戊桑村四合院内搜出枪支1支,经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编号为201906005-JC1的疑似枪支是枪支。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甲公司于2003年2月9日注册成立,曾用名称文水*乙钢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丁曾任**司总裁、总顾问、**和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甲曾任公司**、**和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李某辛先后任公司**部**、原*辛公司**、*甲部**、*乙部**、**部**、公司**等职务。
被告单位*丙公司于2006年10月26日注册成立,被告人李某己、张某甲等人先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壬公司**。被告人*癸公司总**,被告人马某乙为公司**,被告人康某甲、刘某甲、李某B为*甲业务经理,被告人马某丙为*乙业务**。
2011年、2015年度,*丙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被告人李某己授意安排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康某甲、**物资有限公司、山西**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贸易有限公司、曲沃县**物资有限公司、襄汾县**经销有限公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 份,价税合计4067978.51元,税额591073.75元,所涉税款均被*丙公司认证抵扣。购票价款223575.00元由时任**杨某乙、侯某乙、崔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在内账“营业外收入”中冲减或在“管理费”中列支。
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丙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李某己授意安排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康某甲、刘某甲、马某丙为稷山**选煤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虚开以*丙公司为销货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9份,价税合计15652800.63元,税额2274338.57元。非法获利776438.83元由时任**侯某乙、郭某壬(另案处理)、崔某某记入内账“营业外收入”**科目。
2009年1月至2017年12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共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李某丁、李某甲授意安排被告人李某辛、梁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康某甲、刘某甲、李某B、马某丙具体对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李某辛负责与受票企业签订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指使梁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安排财务人员编造虚假销货资金流及给受票企业回流货款。康某甲、刘某甲、马某丙、李某B根据李某己、马某甲的安排,与受票企业中间人史某某(另案处理)等具体联系,为受票企业传递及代签合同,向李某辛、梁某取票,给受票企业交票,并安排马某乙收取卖票款及为受票企业回流货款。二被告单位共为稷山**选煤有限公司等293户企业,虚开以*甲公司为销货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68份,价税合计2298903446.84元,税额 334028705.95元。非法获利98114933.31元由**杨某乙、侯某乙、郭某壬、崔某某记入*丙公司内账“营业外收入”**科目。
*丙公司另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33344620.57元,非法获利19865577.13元。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3年8月至2013年12月,被告单位*甲公司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问题,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张贴公告、口口相传等方式,以集资入股高息回报为诱饵,*A公司**及社会不特定人员19447人次,吸收存款人民币82691.05万元。集资的款项部分用于还本付息,部分用于*甲公司日常经营,直至案发,尚有集资款本金13705.21万元未予返还。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丁、李某甲系被告单位*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樊某某帮助*甲公司,在原文水县地税局向地税局**及亲友176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司某甲帮助*甲公司,在文水县公安局向公安局干警及亲友41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60万元。
(八)强迫交易罪
2011年前后,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戊购买*己厂未果。2012年间,赵某丙因参与网络赌博欠王某I(另案处理)60万元。被告人李某戊获知此情况后,经与被告人王某癸合谋,由王某I向赵某丙逼取赌债,并介绍其以*庚厂作抵押向王某癸贷款。此后,在王某I的催逼下,被害人赵某丙向王某癸借款100万元,期限半年,用于还债。约20天后,被告人王某癸告知赵某丙钱系贷自李某戊,要求10天内还清,否则将化工厂卖给李某戊抵债。赵某丙无力还款,被迫将化工厂卖给李某戊。被告人王某癸随后协调樊家庄村委对占地手续作了变更。李某戊购得*庚厂后,部分用于非法采砂。后赵某丙向李某戊索要剩余款项时,又被李某戊持烟灰缸砸伤。
2013年8月,文水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凤城镇堡子村两宗土地使用权。被告人李某己以文水县金亿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孙某丙以文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报名竞买。摘牌前,被告人李某甲要求孙某丙退出,且孙某丙获悉李某甲指使他人在摘牌当日将阻止其竞买,遂被迫放弃。被告人李某己以申报价13534万元取得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2015年秋,被告人李某己将*B公司含该地块转让给孙某丙,从中获利4200万元。
2015年10月起,文水县*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杜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经人介绍,先后向被告人李某戊借款4300万元,至2016年8月尚欠本息4200万。被告人李某戊多次打电话辱骂杜某某,并指使被告人梁某甲等人多次到**物流,采取尾随跟踪手段逼其还钱。2016年中秋节前一天,被告人梁某甲等人在**物流找到杜某某后,李某戊带人赶到将杜某某围堵在办公室,逼其还款。被害人杜某某求助其在文水县公安局工作的表哥张某K,经张某K出面答应还钱,李某戊等人才暂时离开。同年9月18日,在*乙办公室,被告人李某戊逼迫杜某某夫妇签署了北京**宾馆股份转让协议,除杜某某45%股份抵顶欠款4000万元外,其父20%股份折价1850万元一并转让。同月28日,被告人李某戊将杜某某叫至**宾馆*丙办公室,辱骂、威胁、并朝杜某某开枪,子弹射入离杜某某腿部不足一米的沙发底座内。遭李某戊开枪威胁后,杜某某心生恐惧,于同年10月将该宾馆65%的股权过户给李某戊之妻王燕。
(九)故意伤害罪
2008年5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因怀疑某某戊与其妻联系,在*丁办公室内,持镐把殴打某某戊,致某某戊右小腿皮肤裂伤,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肘皮肤裂伤。后张某丙、王某己将某某戊送至太原市华晋医院住院治疗。经汾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戊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4年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戊因孙某丙欠款未还,在文水县**宾馆内对孙某丙进行殴打,致孙某丙左眼眶爆裂骨折(下壁)。经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丙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十)非法拘禁罪
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怀疑*甲公司**王某J盗窃厂内地缆线,与被告人周某甲共谋后指使公司保卫科巡查组**被告人王某己纠集巡查组成员被告人成某戊、郑某某、张某癸、成某丁控制王某J。晚11时50分许,李某甲、张某B、王某己、周某甲、成某丁、成某戊、郑某某、张某癸前往海钢一轧车间更衣室将王某J控制。在车间更衣室门口,李某甲等人对王某J拳打脚踢,在王某J否认自己有盗窃行为的情况下,李某甲等人又驾车将王某J先后带至*C公司东门外的桥头公路边、某某甲大桥桥边,对王某J实施殴打。期间李某甲、张某B持镐把对王某J进行殴打,王某己等人对其拳打脚踢,直至王某J承认有盗窃事实后将其送至文水县公安局驻海钢公安科。之后王某J因身体有伤,被告人周某甲指使王某己、成某戊、郑某某将其送往文水县人民医院就诊,就诊期间一直被三人轮流看守,直至2014年5月26日文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收王某J后离开。根据收押人员入所体格检查表记载,王某J入所时存在明显外伤。
(十一)敲诈勒索罪
2010年,被告人李某己、樊某某和薛某乙(另案处理)得知陈某乙实际控制的文水县大众**有限公司欲报名竞标文水县饮食服务公司所占地块的招标拍卖,遂要求陈某乙支付500万元,作为李某己等人退出竞标的条件,陈某乙被迫同意。后经樊某某、薛某乙催要,陈某乙支付李某己300万元、樊某某100万元、薛某乙100万元。
2010年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戊因被害人某某辛在*甲公司开车过磅时,车内拉有砖块,持烟灰缸殴打某某辛,并安排*甲公司**武某壬将某某辛控制,要求交付2万元罚款,否则不得离开。原被迫于次日向*甲公司交付两万元。
2012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控股的*戊公司与文水县凤城镇东街村委签订《联合**康泰小区东区协议书》,*戊公司以2036万元的价格占用东街村凯奇花园小区东圪洞地50.9亩。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6月20日,*戊公司共支付东街村委占地费1367.6万元,欠东街村委668.4万元。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以东街村委违约为由,指使被告人胡某甲雇佣贾某某、温某某、齐某(均另案处理)、杨某(已死亡)等刑满释放人员,连续数日以跟踪、威胁手段向东街村委主任岳某乙索要“违约金”。同年5月26日,李某甲指使杨某甲安排*戊公司财务**康某(另案处理)、**邢某乙到东街村委以1367.6万元为本金,计算出利息914.6753万元。在贾某某等人的威胁下,岳某乙被迫同意支付*戊公司914.6753万元的利息,与*戊公司欠东街村委的668.4万元相抵后,东街村委倒欠*戊公司246.2753万元,岳某乙、村支书王某K被迫代表东街村委给*戊公司出具 246.2753万元欠条。事后,被告人李某甲给予胡某甲、贾某某、杨宏等人共10万元报酬。同年6月1日,杨某甲等人逼迫岳某乙在事先起草好的《东街村委借款协议书》《联合**康泰小区东区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2015年11月9日东街村委支付*戊公司70万元;2017年李某甲指使杨某甲向岳某乙催要剩余欠款,同年2月27日东街村委支付*戊公司176.2753万元。
2015年2月左右,*甲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被害人胡某丙、马某己、李某J在拉运的铁矿粉中掺入其他铁矿粉,遂将其六辆货车予以扣留。被告人周某甲要挟被害人每辆车缴纳罚款10万元,否则被扣车辆不予放行。数月后,三被害人被迫交给周某甲19.6万元。
2016年9月*甲公司重新投入生产后,被告人李某甲制定了对进厂运输车辆的高额罚款规定,以罚款数额的50%作为奖励,安排巡查组、收料卸车队、计量部等部门对进出厂的货车以水箱内有水、过磅时车内坐人、丢失封条等理由进行罚款,否则扣留车辆,直至交清罚款才予放行。2016年9月至2018年11月,李某甲等人共对1800余辆进出厂货车进行罚款,罚款5000元以上的800余辆,罚款金额共计510.685万元,所罚款项由成某甲记录保管。其中,被告人王某己、成某丁、张某癸及燕牛牛(另案处理)参与罚款共计427.865万元,领取奖励214.3165万元;被告人李某癸参与罚款共计35.48万元,领取奖励18.22万元;被告人张某辛参与罚款共计18.67万元,领取奖励9.335万元;其他人员及不记名登记交往成某甲的罚款共计28.67万元,领取奖励13.93万元。剩余款项用于李某甲个人及*甲公司支出。
(十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984年至2019年,被告单位*甲公司、*丁公司、*戊公司,被告人李某丁、李某甲、李某戊、李某己、王某辛未经审批,在未取得文水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手续的情况下,以土地承包、租赁等形式占用文水县桑村、桑村营村、堡子村、城关镇农场、章多村、温云村、岳村、南街村、原宜儿乡农场、宜儿村、武午村、龙泉村、樊家庄村、东城村、马西村、东街村、南关村、北街村、北关村、私评村、吕家山村、大陵山林场、后周村、原大口井、麻峪口村、三道川林场等村镇5100余亩农用地,用于建厂、建房、堆放固体废弃物,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大量农用地毁坏。经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评审认定,严重毁坏4500余亩,轻度毁坏300余亩。
*甲公司占地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丁安排被告人张某己占用宜儿村、宜儿乡农场、武午村农用地1000余亩;安排被告人成某乙占用武午村、水利局河道农用地700余亩。吕家山一带石料厂建厂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丁安排被告人成某乙、曹某丙、任某甲占用后周村农用地84.99亩。为建设化工厂,被告人李某丁和曹某丙非法占用后周村农用地15.17亩。为建设山西**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己、刘某甲、李某庚(小,另案处理)等人占用温云村农用地51.65亩。
1984年以来,被告单位*甲公司为新建、扩建,被告人李某丁未经审批占用桑村、堡子村、城关镇农场、原宜儿乡农场等村镇农用地2900余亩。经认定,严重毁坏2700余亩,轻度毁坏70余亩。
2010年,被告单位*丁公司为扩建,被告人李某丁未经审批占用马西村农用地260余亩。经认定,严重毁坏170余亩,轻度毁坏70余亩。
被告单位*戊公司为**房地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K(另案处理)未经审批,于2008年占用北关村农用地6.64亩,于2009年占用堡子村农用地68.3亩,于2012年占用东街村农用地52.6亩。经认定,严重毁坏40余亩,轻度毁坏80余亩。
199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丁、李某甲、李某戊、李某己未经审批,占用桑村、私评村、城关镇农场等村镇农用地1700余亩建厂、建房、堆放固体废弃物。经认定,严重毁坏1500余亩,轻度毁坏90余亩。
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王某辛未经审批占用南关村农用地33.87亩**御河湾住宅小区。2018年7月4日文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违法占地对御河湾小区处以行政罚款84.24万元;同年12月10日文水县国土资源局以违法占地对御河湾小区处以行政罚款8.0895万元。经认定,33.87亩农用地均严重毁坏。
(十三)非法采矿罪
2004年,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戊在文水县吕家山建立海刚石料厂(1-6料厂), 2017年年底变更为*甲厂。被告人王某乙全面负责石料厂的生产经营;被告人吕某甲负责石料厂的相关手续,并协助王某乙负责各厂生产;被告人武某乙负责接收石子款兼雷管保管、发放;被告人任某乙负责石子销售;被告人邢某甲、孟某甲、闫某某、张某戊分别负责一、三、五、六料厂;郭某某(另案处理)协助被告人张某戊负责六料厂;被告人梁某甲负责炮工管理,并协助闫某某负责五料厂。从2014年至2019年4月李某丁、李某戊等人越界开采,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非法开采破坏石灰岩矿资源量16872577.94吨,价值125032742.98元。
2016年年底,被告人李某丁在文水县吕家山村与后周村建立某某甲石料厂。2017年至2018年12月,被告人任某甲负责该厂生产经营,被告人李某E负责接收石料款。2018年12月,李某丁将该石料厂交由被告人李某己经营,被告人郭某乙负责生产经营,孙某丁(另案处理)负责销售。2017至2019年李某丁、李某己等人越界开采,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非法开采破坏石灰岩矿资源量2037860.80吨,价值20521258.26元。
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丁实际控制的文水县**白灰有限公司,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大陵山林场开采石料。被告人任某甲全面负责生产经营;被告人梁某甲负责开采石料;被告人李某E负责接收销售款,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非法开采破坏石灰岩矿资源量976190.24吨,价值9830235.72元。
2013年至2017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戊、曹某甲与宋某甲、邢某丙、张某L(三人另案处理)在文水县开栅镇中舍村非法采砂,被告人李某庚(大)、刘某乙、郭某甲、闫某某、孙某戊(另案处理)先后负责采砂的经营管理。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文水县开栅镇中舍村等地非法开采砂石资源总量420265.99立方米,价值10733593.38元。
2018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戊指使被告人曹某甲、李某庚(大)、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文水县凤城**水泥有限公司院内非法采砂。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非法开采砂石资源总量119761.83立方米,价值5100656.34元。
2008年至2018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丁指使被告人成某乙、王某A与武某某、张某M、李某L、张某N、李某M、王某L(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文水县凤城镇武午村、樊家庄村等地非法采砂。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非法开采砂石资源总量233856.33立方米,价值2706149.53元。
2011至2019年4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己在*甲公司六厂附近(宜儿村、武午村)、五厂院内(宜儿村)组织他人非法采砂。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刘某甲、张某丁、郭某乙、孙某甲负责管理;被告人张某D、马某戊、郭某丁、张某E、某某戊、冯某某、马某丁、成某己、梁某乙、郝某甲、刘某丁、张某F与张某O、张某P、王礼进、郭某癸(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销售及机械管理等;被告人马某乙负责管理砂款。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非法开采砂石资源总量1953961.66立方米,价值75702564.81元。
上述非法采矿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戊未经依法审批,非法占用文水县吕家山村、沿磨村、后周村、大陵山林场1600余亩林地、草地、耕地等农用地 ;被告人李某丁、李某甲未经依法审批,非法占用宜儿村农用地650余亩;被告人李某戊、曹某甲等人未经依法审批,非法占用中舍村、南徐村、北徐村农用地74.28亩。
(十四)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06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己指使被告人马某乙非法持有马某甲、马某庚、王某M、马某丁、康某甲、孙某己、刘某甲、李伟8人银行卡共计16张,用于*丙公司收取及支付不含税价钢材购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票、买票款以及公司资金周转结算等业务。
三、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7年1月22日,文水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郝某戊带领队员查扣被告人李某戊等人中舍村非法采砂车辆途中遭到李某戊等人围攻殴打,致郝某戊、成某受伤。事后,李某戊通过被告人武某己联系执法队人员吃饭,欲对该事进行处理。饭桌上,李某戊向郝某戊等人赔礼道歉后,拿一万元作为补偿以解决此事,文水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副**李某N在武某己许可下,将钱分发给国土局执法人员。之后,武某己作为直接分管执法监察大队的领导,不但未继续安排查处李某戊等人非法采砂行为,反而将被扣车辆予以放行,纵容了李某戊等人的非法采砂犯罪活动。
2018年2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戊等人在文水县城**KTV持枪寻衅滋事。被告人侯某甲作为文水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所长,被告人胡某乙作为文水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副所长及案件承办人,明知李某戊等人持枪、寻衅滋事属于犯罪行为,且在上级两次要求核查李某戊持枪伤人的情况下,以惧怕李家、双方自行协商、无人报案等为由,不对案件立案调查,导致李某戊等人的犯罪活动未受到法律制裁。2019年5月5日,山西省公安厅“308专案组”刑事立案后,被告人侯某甲、胡某乙为逃避追责,于同年5月23日对该案以行政案件补充受理。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以外的犯罪
(一)故意伤害罪
1994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北京吉普车行驶至108国道祁县附近时,遇祁县交通征费稽查所执法人员许某某、赵某甲等人现场检查,李某甲驾车强行闯卡,被许某某、赵某甲驾车追到祁县北谷丰附近拦停,双方发生争执,李某甲持刀连续捅刺许某某、赵某甲,后逃离现场。经汾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的回肠破裂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赵某甲的肝破裂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山西省文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某某腹部外伤致回肠破裂行修补术后构成拾级伤残;赵某甲腹部外伤致肝破裂行修补术后构成拾级伤残。
(二)敲诈勒索罪
2014年5月9日晚,被告人杨某甲以其在用餐时丢失1万元为由,要挟文水县旺旺面食馆经营者孟某乙夫妇赔偿。经报案处理,未发现杨某甲所称丢失款项,因慑于杨某甲与某某己的关系,孟某乙被迫垫付1万元给杨某甲。
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戊向郝某己承揽文水县冀周村阳光嘉园B区铝合金窗户安装工程未果,便指使彭某某(另案处理)以滋扰、破坏等手段阻碍施工。被害人郝某己慑于王某戊与某某己的关系,于当月20日给付王某戊20万元。
2016年7、8月份,文水县**花园**商为清理房源,委托王某戊等人将该小区未入住、未装修的房屋门锁换掉,并张贴通告让业主拿购房手续领取钥匙。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戊借机指使彭某某以不给业主钥匙为由相要挟,向李某O、文某丙等6名业主索要13.5万元,其中对宋某丙索要7万元未遂。
(三)强迫交易罪
2017年正月一天下午,被害人孟某丙酒后驾车途经文水县土堂村恩辉小区时与人刮蹭引发争执。期间,被告人王某辛受对方当事人请托调停未果,心生怨恨,扬言要孟某丙10日内给其交代,否则要打断孟某丙一条腿。后被告人王某辛指使彭某某寻找孟某丙;被告人王某戊也通过他人传话催逼。后被告人王某辛要孟某丙交出文水县南街**小区物业管理权了结此事,孟某丙被迫答应。被告人王某辛接管物业,至案发共获利60余万元。
(四)寻衅滋事罪
2015年2月27日,因张某Q扬言殴打张某B,被告人王某辛与张某B前往文水晟隆洗车行寻找张某Q未果。次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戊来到晟隆洗车行,持水杯、凳子对张某Q进行殴打,随后赶至现场的被告人王某辛也对张某Q进行殴打。经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Q外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5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郭某丁、张某丁陪张某丁女友张某前往文水吉宏达驾校考试,违反驾校规定,进入待考区,并对劝二人离开的驾校**张某R进行殴打,致张某R受伤。后经李某己许可从公司财务支出5万元赔偿张某R。经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R双侧鼻骨、鼻中隔骨折,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5年5月22日18时许,彭某某驾车在文水县东门十字路口强行变道,与被害人郝某庚驾驶的晋J****6公交车发生刮蹭。彭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戊等人。被告人王某辛、王某戊、王某N(另案处理)先后赶到现场。王某辛、王某戊对郝某庚拳打脚踢,王某N持铁凳殴打郝某庚,郝某庚之妻郭某A上前阻拦也被三人殴打,造成现场交通秩序混乱。经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庚左额部头皮裂伤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郭某A头皮裂伤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五)交通肇事罪
2018年12月17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乙驾驶晋J****0轻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水县兴华路延伸美丽家园路段时,将被摩托车刮擦倒地的被害人韩某乙碾压,造成韩某乙受伤后当日死亡。经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文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并重度闭合性脏器损伤死亡。
(六)受贿罪
1.2007年8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司某甲在担任文水县公安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项目**、公司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72.928万元。其中:
2007年8月至2013年1月,司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文水县*甲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刁某某、韩某某、章某的请托,为其**金涌花园小区项目提供帮助,共计收受刁某某以分配利润名义给予的167万元。
2015年至2016年10月,司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B公司**孙某丙的请托,为其在公司经营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秋至2016年夏,司某甲先后两次向孙某丙以借为名索取102万元。2016年10月,司某甲以10万元价格向孙某丙出售大众波罗车1辆。经山西科泰博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车评估价值为6.5072万元。司某甲该车售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3.4928万元。
2.2016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武某己担任文水县国土资源局**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孙某丙、崇贵等10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18.0233万元。其中:
2016年3月、11月,武某己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孙某丙请托,为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他项权证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孙某丙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16.84万元。2018年2月,武某己以22万元购买了*B公司**的文水学府雅苑小区5幢1单元1201房产1套。经山西省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毛坯房的总价为55.6833万元,购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33.6833万元。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武某己利用职务便利,*D公司**武某A请托,为其公司在办理用地手续和不动产权证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武某A20万元。
2017年下半年,武某己利用职务便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丙,承诺为其公司在办理用地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岳某丙10万元。
2017年下半年,武某己利用职务便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张某S的请托,承诺为其在取得建设用地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武某己收受张某S5万元。
2017年,武某己利用职务便利,*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G的请托,承诺为其在办理采砂手续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武某己先后4次收受王某G3.5万元。
2017年春节至2018年底,武某己利用职务便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韩某丙请托,为其在延续采矿权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韩某丙3万元。
2017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武某己利用职务便利,**建材有限公司**田某某请托,为其公司在接受土地执法检查等方面提供关照,先后3次收受田某某3万元。
2018年初,武某己利用职务便利,**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甲,承诺为其公司在处理违法占地处罚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白某甲3万元。
2018年7月,武某己利用职务便利,**科技有限公司**肖某请托,为其公司在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肖某10万元。
2019年春节前,武某己利用职务便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某B请托,承诺为其公司在办理用地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郭某B10万元。
3.2012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侯某甲在主持文水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工作及担任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李某己、陈某乙等14人财物共计86.8347万元。其中:
2012年8月至2017年底,侯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以派出所办公经费紧张为由,先后6次向文水县凤城镇南街村**兼村委主任陈某乙索取13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2012年8月,侯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王某O请托,为其赌博活动介绍场地和提供保护,收受王某O5万元。
2012年9月,侯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以派出所办公经费紧张为由,向文水县凤城镇土堂村原**兼村委主任李某P索取2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2012年10月,侯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成爱国请托,为其经营的**料场违规使用炸药被举报事宜提供帮助,收受成爱国3万元。
2013年10月,侯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麻某某请托,为其经营的**馆提供保护,收受麻某某10万元。
2013年底至2016年底,侯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以派出所办公经费紧张为由,先后4次向文水县凤城镇私评村**樊某某索取5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2014年5月,侯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霍某某请托,承诺帮助霍某某的表弟吕某办理取保候审,收受霍某某5万元。
2014年底至2016年底,侯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胡某丁请托,为其经营的**馆提供保护,先后以放贷收取利息等方式收受胡某丁7.5万元。
2014年12月,侯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武某请托,擅自以城区派出所名义,为在该所闹事的武某之子吕某戊等人出具谅解书,收受武某3万元。
2015年5月,侯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以派出所办公经费紧张为由,向文水县凤城镇冀周村村委主任武某D索取2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2016年8月,侯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以派出所办公经费紧张为由,**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Q索取2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2017年10月,侯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向要参与文水县凤城镇南关村村委主任竞选的郝某辛索取3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2017年底,侯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岳某乙请托,在东街村村委换届选举时帮助维护秩序,收受岳某乙1万元。
2018年2月,侯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查办案件等方面对某某己给予关照,2019年3月,侯某甲以少付货款方式,收受李某己25.3347万元。
(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被告人樊某某与李某丁交往密切,为李某丁出谋划策、化解纠纷,在李某丁企业投资获利。
2007年1月至2018年4月,*甲公司共计欠缴房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共计47146164.85元。就*乙公司欠税问题,税务专管员邢某某、蔚某某、任某己及分管**张某T多次向时任文水县地税局**的被告人樊某某汇报,樊某某不积极履行职责,未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部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五、违法行为
2011年夏天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李某戊在文水县碧波潭洗浴中心进门时与该中心主管王某P发生口角,李某戊对王某P、张某U进行殴打并砸损该中心茶几等物品。王某P当夜逃走,张某U未敢报案。
2014或2015年秋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戊驾驶路虎车行至桑村路口时,因占道逆行与驾驶运砂车相向行驶的被害人某某壬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戊调转车头逼停某某壬,下车殴打某某壬并砸烂车玻璃。某某壬未敢报案。
2014年,被告人李某戊在中舍村非法采砂期间,因梁某戊提出涉及其承包的二十亩土地,李某戊付给其兄梁某己30万,后李某戊不满梁某庚上访,向梁某己索要该30万元。2015年12月30日,在**物流办公室李某戊向梁某己再次索要钱款未果,遂持刀捅刺其腿部并殴打其头部,致其受伤。2016年4月9日,李某戊伙同梁某甲、李某庚(大)再次因索要该款殴打梁某己。
因胡某戊向被告人王某戊借钱未还,2013年夏的一天下午,王某戊在文水县房管局附近殴打胡某戊;2014年秋的一天,王某戊在文水浅水湾酒店附近再次殴打胡某戊。2015年8月左右,王某戊在文水一串珠店,以胡某戊未足额还钱为由欲殴打胡某戊之兄胡某己未果,遂打砸其车辆。
2014年9月3日中午,被告人闫某某因其妻李某Q与马某辛发生口角,遂来到天骄城售楼部与马某辛互殴,致马受伤。经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辛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某甲、王某庚、李某庚(大)
等人在文水县中舍村南长征地采砂。中舍村治保主任武某E、治安员王某R前往察看情况。后被告人曹某甲等人在中舍加油站对王某R拳打脚踢,并持工艺摆件将其砸伤。
2019年春,被告人李某戊非法购买并持有毒品,同年4月29日,公安机关从其桑村四合院家中查获甲基笨丙胺 9.183克及吸食毒品的工具等。
被告人王某乙、马某甲、李某庚(大)、刘某甲、成某甲、张某戊、刘某乙、曹某甲、任某甲、成某乙、张某己、张某壬、李某A、王某庚、郭某乙、邢某甲、孟某甲、武某乙、王某戊、成某丁、张某癸、张某B、武某丁、武某丙、郭某丙、某某丁、李某C、曹某乙、张某C、王某癸、成某戊、郑某某、孙某甲、郝某甲、马某丁、张某E、刘某丁、王某A、马某戊、冯某某、张某F、周某甲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丙、王某己、李某癸、武某己、侯某甲、胡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辛、马某乙、康某甲、马某丙、李某B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枪支、雷管、炸药等物证;*甲公司文件等书证;证人贺某某、韩某丁等的证言;被害人康某丙、王某J等的陈述;山西省公安厅鉴定结论、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监控视频、录音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文水*甲钢铁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文水**经销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山西**酿造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吕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丁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强迫他人退出投标、强迫他人转让企业资产、股份,情节特别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轻伤;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强迫他人退出投标、强迫他人转让企业资产、股份,情节特别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轻伤;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强迫他人退出投标、强迫他人转让企业资产、股份,情节特别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轻伤;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己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强迫他人退出投标、强迫他人转让企业资产、股份,情节特别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轻伤;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庚(大)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采矿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强迫他人转让企业股份,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成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壬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成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威胁方法阻止他人作证;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己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樊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百零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司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己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癸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壬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A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丁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闫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邢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B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癸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成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辛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A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B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某戊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某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C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C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壬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威胁方法阻止他人作证;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癸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强迫他人转让企业资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成某戊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拘禁他人;
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D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郝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E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A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E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某某戊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成某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戊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F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某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1994年犯故意伤害罪时未满十八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十四条第三款。被告人任某乙、郭某丁、曹某丙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王某辛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除被告人胡某乙外,其余被告人均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被告人曹某甲、王某癸、李某C、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志华
检察官:吴志锋
王忠
何志君
李永明
白冬红
杨怀志
穆晓燕
检察官助理:杨小亮
李军
周治羌
任静
赵莉
陈亚芳
2020年8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丁、李某甲、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大)、李某辛、张某戊、成某甲、曹某甲、刘某乙、任某甲、成某乙、王某己、张某壬、李某A、王某庚、邢某甲、孟某甲、康某甲、马某丙、李某B、张某癸、成某丁、王某辛、张某B、武某丁、李某丙、郭某丙、曹某乙、某某丁、李某C、张某C、郑某某、孙某甲、马某丁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马某甲、张某丙、刘某甲、吕某甲、梁某甲、李某壬、张某甲、王某戊、郭某甲、张某丁、闫某某、郭某乙、吕某乙、武某乙、杨某甲、张某A、武某丙、陈某甲、武某戊、王某壬、王某癸、郭某丁、张某D、李某E、某某戊、成某己、梁某乙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张某己、李某癸、张某辛、任某乙、胡某甲、成某戊、郝某甲、张某E、刘某丁、王某A、马某戊、冯某某、张某F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乙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被告人司某甲、樊某某、武某己、侯某甲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被告人曹某丙被取保候审于某某乙地;被告人胡某乙被监视某某乙于某某乙地。
2.侦查卷宗1409册,光盘85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四份。
4.涉案款物情况详见《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李某丁等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一、冻结资金、理财、保单、有价证券情况(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二、查封房产情况(附件五)
三、查封土地、矿场情况(附件六、附件七)
四、冻结股权情况(附件八)
五、查封、扣押车辆情况(附件九)
六、查封、扣押大型设备情况(附件十)
七、扣押现金情况、扣押部分涉案人员随身现金情况(附件十一、附件十二)
八、扣押手表情况(附件十三)
九、扣押其他财物(游艇、承兑、纪念钞)情况(附件十四)
十、扣押古玩、艺术品情况
古玩艺术品共676件,其中一般文物303件,三级文物1件。李某丁577件,李某甲16件,李某戊79件,李某己4件。山西文物交流中心文物鉴定书及鉴定清单见财产卷31卷、36卷、39卷、50卷。
十一、扣押珠宝首饰、贵重物品情况
珠宝首饰、贵重物品金条等共1428件。其中李某丁847件,李某甲51件,李某戊375件(含任某庚18件),李某己155件。山西省金银珠宝玉石质量协会检验报告及委托鉴定样品数量清单见财产卷31卷、36卷、39卷、50卷。
十二、冻结微信、支付宝****情况(无冻结金额)。微信号清单详见财产卷补侦34卷P81
冻结47个微信****,分别为李某己、司某甲、张某戊、闫某某、李康、樊某某、李某甲、李某S、李某T、武某乙、李某U、李某V、王某T、李某辛、王某乙、吕某甲、杨某甲、王某U、李某戊、马某乙、郭某甲、郭某乙、李某丙、李某Y、王某癸、张某甲、李某Z、刘某甲、康某甲、梁某甲、李某壬、王某某、康某丁、周某丙、王某、马某甲、张某丙等。
冻结支付宝31个****,分别为李某甲、李某戊、李某己、刘某甲、梁某甲、闫某某、武某乙、马某乙、马某丙、李某B、李某庚、刘某乙、曹某甲、任某甲、王某戊、李某壬、王某庚、杨某甲、王健康、张某癸、成某丁、张某甲、郭某乙、张某丁、郭某甲、王某癸、郭某丙、康某甲、张某己、张某辛、燕某某等。
十三、查封海华酿造公司扣押相关产品、半成品。
1.扣押相关产品。具体移送扣押清单详见补侦11卷P1-34
42度11箱又4瓶,45度11箱又3瓶,国色天香1箱(三小箱共12瓶),125ml御酒65箱又11瓶,御酒,225ml御酒94箱又7瓶,42度女皇御酒535箱又2瓶,42度女皇酒195箱又4瓶,女皇家宴58箱又2瓶,45度女皇御酒1箱又1瓶,48度女皇贡酒49箱又3瓶,48度红瓷贡酒42箱,42度女皇贡酒15箱又4瓶,45度光瓶御酒14箱又4瓶,原浆8坛(5斤装6坛,10斤装2坛),45度鸿运传奇4箱又2瓶,女皇传奇清韵10箱又2瓶,陈酿老酒3箱又1盒,53度女皇传奇60箱又3瓶,女皇原浆6坛,53度女皇传奇40箱又3瓶,45度女皇贡酒4瓶,42度女皇家宴15箱,48度女皇醉5箱,53度女皇醉6箱,48度女皇醉1箱又3盒,53度女皇醉7箱又1盒,16年女皇贡酒3箱又5盒,45度女皇御酒9箱,女皇销售公司大门钥匙2把。
附:相关扣押物品照片。
2.2010年4月25日、26日、27日海华酿造库房1、2、3、4、5、6、7、8、9、10、12、13、14、15号库房扣押半成品。 具体移送扣押清单详见补侦11卷P35-86
1号库房:1025箱、69箱、100箱、7689箱、1041箱、8873箱、4098箱、700箱、11箱、1盒、3箱、5箱、2箱、45箱、1箱、39箱、3206箱、3341箱等;
2号库房:女皇酒378箱、1702箱、2074箱、3707箱、1006箱;
3号库房:女皇酒427箱、1194箱、273箱、2649箱;
4号库房:女皇醉等1882箱,124箱,1010箱,813箱,2580箱,1410箱,481箱,1091箱;
5号库房:女皇贡酒等862箱、12箱、13箱、8548箱、3041箱、3320箱、333箱、35箱、634箱、1807箱、28箱、535箱、603箱、200箱;
6号仓库:8号酒库218缸(空缸7个),9号酒缸229缸(空缸10个),10号酒库225缸(空缸23个),50吨储酒罐2个(内有65度原浆储酒量分别约为48吨、46吨),1号酒库262缸(空缸5个),2号酒库237缸(空缸4个),3号酒库261缸(空缸20个),4号酒库220缸(空缸9个),5号酒库276缸(空缸15个),6号酒库245缸(空缸1个),7号酒库277缸(空缸7个);
7号仓库:大门南面地藏酒(7号)210缸,400吨大罐区1-8号,50吨小罐区1-8号。勾调车间32吨罐1-10号。勾调车间1吨酒罐21个,400斤酒罐4个;
8号仓库:酒头75度9缸,约6550公斤。65度原浆酒1缸,约7吨,杂酒10缸,约7300公斤;
9号仓库:大门北侧办公室后地下埋酒缸(65度原浆酒)266缸;
10号仓库:成装车间8吨罐1-3号;
12号仓库:500斤灌装散酒410斤、420斤、400斤、420斤、420斤、370斤;
13号仓库:海华酿造公司会议纪要、干部任免文件29份。原浆、御酒等136箱、38箱、38箱;
14号仓库:留样室各类样品酒1278瓶;
15号仓库:豌豆119.91吨,大麦201.71吨;
各类样品酒49种。
附:相关扣押物品照片。
十四、李某甲其他财物移送清单29项(含第1项HUBLOT手表):戒指、手串、银行卡、北京、太原等地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C公司公章单管猎枪、子弹、匕首、保险柜、U盘、电脑等。(附照片)具体移送清单详见补侦11卷P87。
十五、李某己其他财物移送清单84项(含第8项港币1130元):护照、香港身份证、银行卡,手机、保险柜、电脑,现金日记账、U盾、某某甲兴旺等印章。(附照片)具体移送清单详见补侦11卷P119。
十六、李某戊其他财物移送清单208项(含15项现金、承兑汇票35万;26项53套邮票、纪念钞等):身份证、现金、承兑汇票、刀具、军刺21把,手机、人民币纪念钞、纪念章、邮票、气枪、银行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保险合同、保险柜、手机、电脑、公司章等(附照片)具体移送清单详见补侦12卷P1。
十七、李某丁其他财物移送清单89项(含第1项随身手表浪琴,第18项黑色OLEVS手表已经计入李某戊财产):保险柜、银行卡、电脑、收据、账本、施工合同、记账凭证、征地补偿协议书、土地承办协议书、香烟、自制手枪1把、子弹1枚等。(附扣押清单及照片)具体移送清单详见补侦14卷P1。
十八、扣押其他财物
1.扣押其他涉案人员随身等涉案财物46项
扣押双刃剑,六料厂砍刀、砍斧,郭某丁手机、刀具,李某W手机,薛某乙手机,樊某某手机,张某D、张某丁手机,部分人民币(5685、212),张某甲现金13800元、银行卡、手机,武某乙现金1695元、身份证、车钥匙,王某辛现金28454元、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王某癸手机2部,气枪一把(枪柄为黄色裂开,扣押地点不明),张某某尾号5575浦发银行卡,弩枪、气压钢珠枪各一把,李某K手机2部,李某X(表弟代)动物犄角1根等。注:涉及现金已计入被告人随身扣押现金表,其余物品具体移送清单详见补侦15卷P1-41。
2.汾阳市公安局关于部分犯罪嫌疑人随身查扣涉案财物的情况说明及未办理扣押手续财物
2019年4月29日,山西省公安厅组织抓捕相关涉案人员,当天抓捕人数较多,达54名,太原市公安局民警对抓获人员随身物品进行查扣,有部分人员未办理扣押手续(附11人扣押清单、照片):1、某某戊1205.5元,银行卡,手机,U盾、身份证(樊鑫);2、成某己车钥匙2把,手机;3、张某C银行卡3张;4、陈某甲凌志车钥匙1把,银行卡7张,手机,港澳通行证;5、曹某乙现金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4张,丰田钥匙1把,苹果手机1部;6、郭某甲3300元、500元,银行卡5张,电话卡1张;7、杨某甲现金4800元、1750元,手机1部;8、立新功行驶本、工行卡1张,驾驶本,手机2部;9、孙某丁手机1部,银行卡3张;10、梁某甲1323元,银行卡7张,手机1部;
2020年5月26日扣押马某乙随身银行卡及人民币7945元,(附照片)。注:涉及现金已计入被告人随身扣押现金表,其余物品具体移送清单详见补侦24卷P135-160、补侦24卷P159。
十九、查封相关手机号
1.2019年7月19日查封李某甲手机号1383475****、1354629****。(在入网时已限制终身不允许过户),见财产36卷。
2.2019年7月19日查封李某戊手机号1390351****。(在入网时已限制终身不允许过户),联通号1863458****,1851142****,见财产44卷。
3.2019年7月19日查封李某己手机号1359341****,1523488****(在入网时已限制终身不允许过户),见财产49卷。
4.2019年7月19日、7月30日、8月23日冻结王某癸、候某某、任某甲等人39个电话号码,附清单,见财产5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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