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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声蕾、刘超俊卓等4人诈骗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声蕾, 男, 1989年**月**日出生, 汉族,大专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4208211989易购商城易购商城,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路**号,现住荆门市京山市**镇**小区**栋**单元**室。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汉阳经济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8月刑满释放;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京山市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同年8月2日经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被告人李声蕾现羁押在京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超俊卓,女,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5201021995易购商城易购商城,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单元**号,现住荆门市京山市**镇**小区**栋**单元**室。2019 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京山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京山市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同年8月2日经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 日, 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被告人刘超俊卓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成俊,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208211994易购商城易购商城,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镇**路**号**,现住荆门市京山市**镇**路**号。2019年5月6 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京山市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同年8月2日经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被告人郑成俊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闯亮,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128261999易购商城易购商城,户籍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小区。2019年5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 月4 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同年8月2日经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被告人黄闯亮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声蕾、刘超俊卓、郑成俊、黄闯亮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上述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现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李声蕾通过研究掌握了诱骗他人通过网络赌博实施诈骗的流程,开始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先后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用于洗钱、转账),在网上购买注册卡,纠集了被告人郑成俊、被告人杨某甲(另案处理)、被告人郑成俊、被告人黄闯亮等数十多人在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当代中心7楼(负责人杨某甲)、武汉光谷大道国际企业中心祥云楼5楼(负责人陈某甲)、武汉和平大道水岸国际24楼(负责人曹某某)、武汉友谊大道城市V+合伙人16楼(负责人黄闯亮)等多个窝点从事诈骗活动。

2017年9月份,李声蕾将京山市嘉泰酒店七楼以每年25000元的租金租下,分多次在网上购买了三、四十台电脑、上百部手机等作案工具。2018年5、6月份在嘉泰酒店7楼的诈骗窝点从事诈骗活动,李声蕾将嘉泰酒店诈骗窝点交给郑成俊管理,成立虚假的“**商贸有限公司”,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招收员工实施诈骗。李声蕾在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准备了“话术”、作案手机等工具,分发给新招来的人,利用“金盛国际”等APP诈骗平台,以添加他人微信好友,邀人进行押注物品,并控制APP平台后台输赢率及控制客户提现的方式实施诈骗。

2019年3月初,李声蕾将其诈骗集团的人员召集转移至京山市嘉泰宾馆实施诈骗活动,3月8日,杨某甲、黄闯亮等人先后到嘉泰酒店入住,利用APP诈骗平台,押红、蓝、绿宝石的涨跌的方式实施诈骗,杨某甲、郑成俊、黄闯亮可以在该APP后台控制输赢,并且限制受害人提现,并将收入情况向李声蕾、刘超俊卓报告。杨某甲、郑成俊、黄闯亮三人各带一个大组成员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每个大组又分为若干个小组,小组长。黄闯亮管理的大组成员有:王某甲(小组长)、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成某某、黄某乙等人;郑成俊管理的大组成员有:何某某(小组长)、张某丙、唐某某、崔某甲(小组长)、徐某甲、刘某乙、蒋某甲、邹某甲(小组长)、蔡某某、刘某丙、谢某甲等人,杨某甲带的一大组成员有:彭某某(小组长)、沈某甲、赖某某、代某某、宋某甲(小组长)、陈某乙、陈某丙(小组长)、刘某丁、王某丁等人,以上小组长及组员均另案处理。

现已查明,以李声蕾为首的诈骗集团代理过“金盛国际”等多个诈骗平台,现查明APP诈骗平台通过江西省“赣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唐某乙等人通过技术手段上传到阿里云服务器,李声蕾等人诈骗所得的赃款通过“武汉**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易购商城:易购商城993160@qq.com)、“山东**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易购商城:02@126****)、“邹城市**商务中心”(支付宝账户易购商城sw01@126.com)转账,依靠王某己(另案处理)提供的第四方支付平台接口,将赃款倒出。“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入金906109.4元,涉及交易记录250条,涉及到支付宝帐户主体个数64个;“山东**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4月6日入金2605034元,交易记录574笔,涉及支付宝账户主体个数189个;“邹城市**商务中心”在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24日入金1758375元,交易记录388笔,涉及到支付宝账户主体个数142个,上述诈骗资金合计总金额为5269508.4元。这些资金由李声蕾和刘超俊卓通过“济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有限公司”、基金公司和私人账户(涉及公司账户、基金公司、私人账户数十个)之间转账。

李声蕾诈骗集团的诈骗事实如下:

一、李声蕾、刘超俊卓的诈骗事实

被告人李声蕾系该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其对诈骗集团成员实施的诈骗行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现已查明的犯罪集团成员诈骗金额为5269508.4元人民币。

被告人刘超俊卓是该诈骗集团的骨干分子,其为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李声蕾的妻子,主要负责财务,李声蕾诈骗所得财物由刘超俊卓掌握和支配。刘超俊卓通过制定公司的管理制度,对诈骗集团成员实施监管,统计、核对大组、小组、个人的业绩,并根据制定的业绩标准和员工实施诈骗的金额发放诈骗集团成员的工资和奖金。同时刘超俊卓为诈骗提供微信等实施诈骗的工具,通过“养”微信号,将大量微信号交给诈骗集团其他成员使用;为激励员工,刘超俊卓用自己的身份登记,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给杨某甲买了一辆蓝色保时捷718跑车(车牌号鄂A易购商城*,已扣押),并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黄石优步湖畔小区给杨某甲买了一幢房子(价值70余万元)。案发后,刘超俊卓将100余万元资金转到卡号为62170028700易购商城易购商城(户名:罗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上。

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一)已查明诈骗集团成员诈骗相应受害人的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份,彭某某使用杨某甲提供的手机、微信号和公民个人信息,在嘉泰酒店7楼实施诈骗,其使用微信号为AAlipin易购商城(昵称为“李平,上善若水”)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四川省高县严某某,彭某某谎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内赚钱,严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016元,彭某某带其操作全部亏损,严某某发现自己被骗,损失1016元人民币。

2、2019年3月份,河北省保定市居民赵某甲添加彭某某微信号为x3690易购商城(昵称为“佳慧-云景科技套利”)的微信为好友,在彭某某的指导下,赵某甲在“易购商城”APP充值31013元,彭某某带其操作全部亏损,赵某甲损失31013元人民币。

3、2019年4月份,彭某某使用微信号为AAlipin易购商城(昵称为“李平,上善若水”)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河北省定州市居民马某某,彭某某谎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内赚钱,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马某甲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1014元,后“易购商城”APP平台关闭,马某甲发现自己被骗,马某甲损失11014元人民币。

4、2019年4月份,彭某某使用微信号为AAl****易购商城(昵称为“李平,上善若水”)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湖北省慈利县居民李某某,彭某某谎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内赚钱,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李某戊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4999元,彭某某带其操作略有输赢,后“易购商城”APP平台关闭,李某戊损失4999元人民币。

5、2019年4月份,彭某某使用微信号为x3690****(昵称为“佳慧-云景科技套利”)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贵州省平塘县卢某某,彭某某谎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赚钱,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卢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6015元,彭某某带其操作全部亏损,卢某某损失6015元人民币。

6、2019年4月份,经卢某某推荐,四川省高县居民卢某乙添加彭某某微信号为x3690****(昵称为“佳慧-云景科技套利”)的微信为好友,卢某乙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016元,彭某某带其操作略有盈利提现后,彭某某骗卢某乙在“易购商城”APP充值5031元,彭某某带其操作全部亏损,卢某乙损失5031元人民币。

7、2018年8月份,宋某甲使用微信号为Sofen1****(昵称“陈晨”)的微信联系福建省泉州市王某庚,展示客户在“中信国际”APP内的盈利图片,谎称可以带其赚钱,王某庚信以为真,在“中信国际”APP充值30多万元,宋某甲带其操作全部亏损,宋某甲骗王某庚30多万元人民币;2018年8、9月份宋某甲带王某庚操作亏损后又将彭某某微信推荐给王某某,王某庚添加彭某某微信号为AAlipin****的微信为好友,彭某某谎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赚钱回本,王某庚信以为真,在“中信国际”APP充值20多万元,彭某某带其操作全部亏损后,又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号为X3690****(昵称为“佳慧-云景科技套利”)的微信推荐王某庚,彭某某使用微信号为X3690****的微信继续带王某庚,在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骗王某庚在“中信国际”、“宏宇国际”、“金盛国际”、“易购商城”共充值316875元,并带其操作全部亏损,王某庚损失50多万元人民币。在此案中,被告人彭某某、宋某甲共同诈骗王某庚930521元人民币,上述两人为诈骗王某庚的共犯。

8、2018年11月份,彭某某使用微信号为X3690****(昵称为“佳慧-云景科技套利”)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四川省高县李某丙,彭某某以投资理财为由,骗李某丙在“金盛国际”APP充值36013元,提现300元,彭某某带其操作全部亏损,李某丙损失35713元人民币。

9、2018年12月份,彭某某使用微信号为AALipin****的微信添加四川省宜宾市居民丁某甲为好友,2019年4月份彭某某发送微信消息联系丁某某,谎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赚钱,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丁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84007元,彭某某带其操作全部亏损,丁某某损失84007元人民币;2019年3月,何某某用微信号为hxg****(昵称“初心”)、微信号为Shenbing9****(昵称“夏晓红”)的微信添加丁某甲为好友,骗其在“易购商城”平台内充值27060元,何某某带其操作全部亏损,丁某某损失27060元人民币。在此案中,被告人彭某某、何某某共同诈骗丁某某110567元人民币,上述两人为诈骗丁某某的共犯。

10、2018年11月份,王某丁使用微信号为rr1994****(昵称为“云”)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安徽省安庆市刘某戊,王某某冒充“金盛国际”投资理财分析师,展示客户在“金盛国际”APP内的盈利图片,刘某戊信以为真,在“金盛国际”APP充值1016元操作后提现,之后刘某戊继续在“金盛国际”APP充值48881元,王某某带其操作全部亏损,刘某戊损失48881元;2018年12月份,王某某将刘某戊微信推荐彭某某,彭某某使用微信号为X3690****(昵称为“佳慧-云景科技套利”)的微信添加刘某某为好友,彭某某谎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在“金盛国际”APP内赚钱回本,刘某戊信以为真,在“金盛国际”APP充值29903元,彭某某带其操作全部亏损,刘某戊损失29903元。在此案中,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共同诈骗刘某戊78784元人民币,上述两人为诈骗刘某戊的共犯。

11、2018年7月份,崔某甲使用微信号为tly****(昵称“采薇”)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新疆伊宁市居民盛某某,崔某甲冒充“易购商城”平台导师,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盛某某信以为真,向崔某甲转账57991元,让其帮忙在“易购商城”APP充值,崔某甲又以帮盛某某操作为由向其索要平台的账易购商城密码,帮盛某某下注数笔后,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盛某某损失共计57991元;2018年8月份,崔某甲使用微信号为tsuili****(昵称“刘璐”)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盛某某,冒充“易购商城”平台导师,并向盛某某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盛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999元,崔某甲帮盛某某操作数笔后,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盛某某损失共计2999元;2018年8月18日,崔某甲又使用微信号为lvyan86****的添加盛某某微信好友,冒充“易购商城”高级分析师,并向盛某某展示客户的盈利图片,盛某某信以为真,向崔某甲转账96007元,让其帮忙在“易购商城”APP充值,崔某甲帮盛某某操作略有输赢,后崔某甲将刘某乙微信号为ln137****(昵称“神鹰翱翔”)的微信推送给盛某某,盛某某添加刘某乙微信好友,刘某乙冒充“易购商城”特级分析师,向盛某某索要平台的账号密码,帮盛某某下注数笔后,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盛某某损失共计57991元,崔某甲骗盛某某充值157005元人民币。2018年7月份,崔某甲使用微信号为tly****(昵称“采薇”)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新疆伊宁市居民盛某某,崔某甲冒充“易购商城”平台导师,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盛某某信以为真,向崔某甲转账57991元,让其帮忙在“易购商城”APP充值,崔某甲又以帮盛某某操作为由向其索要平台的账号密码,帮盛某某下注数笔后,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盛某某损失共计57991元。2018年12月24日,刘某壬又使用微信号为ln137****(昵称“神鹰翱翔”)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盛某某,骗盛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充值47019元,刘某乙用盛某某平台的账号密码帮盛某某下注数笔后,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盛某某损失共计47019元。2019年1月10日何某某使用微信号为hxg****(昵称“初心”)的微信添加盛某某为好友,何某某冒充“易购商城”的平台导师,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其到平台里充值下注,盛某某信以为真,并向何某某转款共计21014元,并将平台的账号密码提供给何某某让何某某帮其操作,何某某操作数笔后,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盛某某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盛某某随即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共计损失21014元,何某某从中分得提成和奖金1500元,2019年4月15日左右,何某某又使用微信号为wxid_z9rttsdo20****的微信添加盛某某为好友,何某某冒充“易购商城”平台导师,以带盛某某在平台里赚钱为由诱骗盛某某到平台里充值下注,盛某某信以为真,并向何某某转款共计26014元让何某某帮其充值,盛某某操作中发现不能提现,之后何某某将其加微信好友,盛某某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损失26014元,何某某骗盛某某共计47028元人民币。在此案中,被告人宋某甲、何某某、崔某甲、刘某乙共同诈骗盛某某265058元人民币,上述四人为诈骗盛某某的共犯。

12、2019年3月份,宋某甲使用微信号为Shm624****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河南省驻马店市居民李某丁,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李某丁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39995元,提现200元,宋某甲带其操作亏损39795元,李某丁损失共计39795元。

13、2018年10月份,宋某甲使用微信号为CC88****(昵称“夏天”)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河南省信阳市居民罗某某(微信昵称“缘来是你”),展示客户在“金盛国际”APP内的盈利图片,罗某某信以为真,在“金盛国际”APP充值9063元,宋某甲带其操作全部亏损,罗某某损失共计9063元。

14、2018年10月份,宋某甲使用微信号为am7031****(昵称“honey ”)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山西省太原市居民白某某(微信昵称“光头强”),展示客户在“金盛国际”APP内的盈利图片,白某某信以为真,在“金盛国际”APP充值4999元,宋某甲带其操作略有输赢,到了2018年11月份,宋某甲又使用微信号为Shm624****的微信添加白某某为好友,骗白某某在“金盛国际”APP充值25059元,白某某将其在“金盛国际”APP的账号密码交给宋某甲,宋某甲帮白某某操作全部亏损,白某某损失共计30058元。另在此案中,被告人宋某甲、龚某某(未到案)共同诈骗白某某38070.39元人民币,上述两人为诈骗白某某的共犯。

15、2018年12月份,柴某甲(未到案)使用微信号为guofeifei****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河南省信阳市居民叶某某(微信昵称“香木私人订制”),展示客户在“金盛国际”APP内的盈利图片,叶某某信以为真,在“金盛国际”APP充值37011元,柴某甲带其操作全部亏损;2019年2月柴某甲离职,宋某甲开始使用微信号为guofeife****的微信,到了2019年3月份,宋某甲使用微信号为guofeifei****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叶某某,谎称可以带其将之前亏损的赚回来,叶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3048元,宋某甲带其操作全部亏损。在此案中,被告人宋某甲、柴某甲(未到案)共同诈骗叶某某40059元人民币,上述两人为诈骗叶某某的共犯。

16、2018年12月份,宋某甲使用微信号为liuling****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宁夏银川市居民杨某庚(微信昵称“西北的狼”),展示客户在“金盛国际”APP内的盈利图片,杨某庚信以为真,在“金盛国际”APP充值28043元,提现3430元,宋某甲带其操作全部亏损,到了2019年3月份,宋某甲又骗杨某庚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9010元,宋某甲带其操作全部亏损后将杨某庚微信拉黑,杨某庚发现自己被骗,共计损失53623元。

17、2018年7月份,宋某甲使用微信号为Shm624****(昵称“向媛媛”)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山东省淄博市居民朱某甲,骗朱某甲在“金盛国际”APP充值36012元,朱某甲损失共计36012元。

18、2019年3月份,宋某甲使用微信号为liuling****的微信联系山东省莘县居民胡某甲,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胡某甲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016元,宋某甲带其操作亏损,胡某甲损失1016元;2019年3月,崔某甲使用微信号为qq19****(昵称“浅黛微妆”)的微信联系胡某甲,骗胡某甲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016元,胡某甲损失1016元人民币。在此案中,被告人宋某甲、崔某甲共同诈骗胡某甲2032元人民币,上述两人为诈骗胡某甲的共犯。

19、2019年3月份,宋某甲使用微信号为CC88****(昵称“夏天”)的微信联系佳木斯市居民韩某某,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谎称可以带其赚钱,韩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032元,宋某甲带其操作亏损,韩某某损失2032元。

20、2019年12月份,王某甲使用微信号为rr1994****(昵称为“云”)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河南省漯河市民骆某甲,王某甲冒充“金盛国际”投资理财分析师,以投资理财为由,骗骆某甲在“金盛国际”APP充值16028元,骆某甲提现4399.22元(扣手续费后),骆某甲损失人民币11628.78元。

21、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何某某使用郑某某提供的手机、微信号和公民个人信息,在嘉泰酒店七楼办公室行骗,其使用微信号为hxg****,(微信昵称后改为“初心”)添加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宽川镇上寨村四组的居民赵某乙,向赵某乙介绍、推送“易购商城”和“恒信国际”平台,冒充分析师助理,以赚钱为由诱骗赵某乙到平台里充值下注,赵某乙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 充值102004 元。2019年1月4日,何某某使用微信号为shenb****,微信昵称为“夏晓红”的微信添加了赵某乙为好友,并冒充“易购商城”的客服,于2019年1月15日谎称帮其在平台提现为由,让其发送验证码(该验证码实际为何某某修改赵某乙平台登录密码时所需的验证码),赵某乙信以为真,何某某获得修改验证码之后,修改赵某乙在“易购商城”平台的登录密码,并在平台上操作下注,通过调整后台胜率致赵某乙在平台上的资金全部输完,并将赵某乙在微信拉黑。期间赵某乙损失共计92004 元。

22、2019年3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使用郑某某提供的手机、微信号和公民个人信息,在嘉泰酒店七楼行骗,其使用微信号为shenb****,微信昵称为“夏晓红”的微信添加山西省河津市赵某丙,向其发送“易购商城”APP盈利状况,赵某丙信以为真,注册“易购商城”账号后,充值1016 元,并使用微信转账400元佣金给何某某,损失共计1416 元。

23、2019年3月份,被告人何某某用微信号为hxg****,微信昵称为“李元”的微信添加广西省靖西市安德镇安德街的梁某某,向其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状况,梁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平台内充值6047 元,被操作输完,何某某将梁某某在微信拉黑,损失共计5347 元。

24、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黄某乙使用黄某某等人提供的手机、微信号和公民个人信息,在嘉泰酒店七楼实施诈骗行为,其使用微信号为paofu****,微信昵称为“辰”的微信添加并联系湖南省辰溪县居民欧某某,黄某乙冒充“易购商城”经济分析师,欧某某信以为真,欧某某在“易购商城”APP 充值57992元,黄某乙带其操作全部输完,欧某某损失共计57992元。

25、2019年3、4月份,黄某乙用微信号为vve****(昵称“佳佳”)的微信号发消息联系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胡家营镇王河坎村七组134号附1号居民邬某某,骗邬某某在“易购商城”平台内充值五次共计15029元,期间邬某某提现800元,黄某乙带其操作全部亏损,邬某某损失14229元人民币。

26、2019年2月27日,张某乙使用微信号为avt7****(昵称“KiKi”)的微信发消息联系山东省武城县姜某某,张某乙展示“天城国际”APP盈利图片,姜某某信以为真,分别在2月27日、2月28日分三次在“天城国际”APP充值17997元,张某乙带其押注宝石涨跌全部输完,姜某某损失共计17997元,张某乙从中提成1600元,拿奖金300元。

27、2019年3月18日,唐某某使用微信号码为r74273****(昵称“媛”)的发送微信消息联系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娄某某,唐某某冒充北京**证券投资分析师,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娄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5031元,3月29日唐某某将娄某某微信拉黑,娄某某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损失共计5031元。唐某某从中分得500元。

28、2019年3月22日,唐某某使用微信号为r74273****(昵称“媛”)的微信联系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居民许某甲,唐某某冒充北京**证券投资分析师,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许某甲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30332元,2019年3月29日,唐某某将许某甲微信拉黑,许某甲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损失共计30332元。唐某某从中分得3000元。

29、2019年4月3日,唐某某使用微信号为K712****(昵称“SuKi”)的微信联系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居民宋某己,唐某某冒充北京**证券投资分析师,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宋某已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4045元,2019年4月15日,唐某某将宋某已微信拉黑,宋某已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损失共计14045元。唐某某从中分得1400元。

30、2019年3月27日,唐某某使用微信号为r74273****(昵称“媛”)的微信联系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居民全某某,全某某注册“易购商城”APP后,通过微信转账给唐某某1016元,唐某某操作全某某的“易购商城”APP账号略有盈利,后全某某提现1200余元。

31、2019年3月份,唐某某使用微信号码为r74273****(昵称“媛”)的微信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哈某某,向其推荐“易购商城”APP,哈某某注册后向平台内充值1016元,唐某某要求哈某某增加资金投入遭拒,哈某某要求提现没有成功,1016元钱被骗。

32、2019年4月初,陈某丙用微信号为yishenghuiwei****(昵称“春暖花开”)的微信添加山东省济南市居民段某某(微信号aaad130****,昵称“车行天下”)为微信好友,通过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其到平台里充值下注,段某某信以为真,在2019年4月3日至4月9日期间,段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112845元,提现400元,其余金额陈某丙带其操作全部亏损,陈某丙骗段某某112445元人民币。

33、2019年3月份,陈某丙使用微信号为hzy1310****(昵称“楠楠”)的微信添加陕西省绥德县居民王某H(微信号xid_rfKwc12ndx****,昵称“黄土汉”)为微信好友,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其到平台里充值下注,王某H信以为真,2019年3月15日王某H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1016元,后陈某丙又使用微信号为hylhy****(昵称“汪敏”)的微信添加王某H好友,在2019年3月21日至3月29日期间,陈某丙用微信号为hylh****的微信骗王某H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208960元,期间王某H提现7500元,其余金额陈某丙带其操作全部亏损,陈某丙骗王某H共计202476元人民币;后陈某丙将王某H微信推介给刘某丁,刘某丁使用微信号为chenxiaoxiao****(昵称“陈晓晓”)的微信添加王某H为好友,在2019年4月份刘某丁骗王某H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24995元。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丙、刘某丁共骗王某H227471元人民币,上述两人为诈骗王某H的共犯。

34、2019年3月13日,赖某某使用微信号为laijin9****(昵称“佳倩only”)的微信添加江苏省盐城市居民刘某庚(微信号liuyil****,昵称“相由心生*刘某庚”)为微信好友,骗刘某庚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赚钱,刘某庚信以为真,注册“易购商城”账户,在2019年3月13日至3月25日期间,刘某庚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177897元,赖某某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平台操作,期间刘某庚亏损143397元、提现34500元,另刘某庚提现后支付赖某某佣金8625元(提现金额的25%),刘某庚被骗共计152022元。

35、2019年3月18日,刘某庚向江苏省盐城市居民江某某(微信号jiang17****)介绍在“易购商城”APP内科技套利的项目,江某某信以为真,并注册账户,在2019年3月18日至3月25日期间,江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51011元,赖某某通过刘某庚向江某某转发具体操作方法带江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操作,期间江某某提现1239.7元(扣除手续费后),其余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全部输完,江某某被骗共计49771.3元。

36、2019年3月中旬,刘某庚向江苏省盐城市居民吴某某(微信号wxid_wxid_lpsz5uq52q****,昵称“格调”)介绍在“易购商城”APP内科技套利的项目,吴某某信以为真,并注册账户,在2019年3月19日至3月25日期间,吴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49902元,赖某某通过刘某庚向吴某某转发具体操作方法带吴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操作,期间吴某某亏损41082元、提现8820元,另吴某某提现后支付赖某某佣金2500元,江某某被骗共计43582元。

37、2019年4月分,赖某某使用微信号为1thloveBig****(昵称”Mr李“)的微信添加河北省保定市居民黎某某(微信号wxid_Kxlnzl5he5****,昵称“花儿香”)为微信好友,在2019年4月22日至4月24日期间,赖某某骗取黎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5031元,并带黎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平台操作全部亏损,黎某某被骗共计5031元。

38、2018年下半年,赖某某使用微信号为cc131****(昵称“黄丽妮—云景科技套利”)的微信添加四川省华蓥市居民陈某戊(微信号QQ1254****,昵称“永远根本不够远”)为微信好友,骗陈某戊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赚钱,陈某戊信以为真,注册“夸克国际”账户,在2018年12月19日、12月20日,陈某戊在“夸克国际”APP平台内充值37970元,赖某某带其操作全部亏损;2019年上半年,赖某某又使用微信号为laijin****(昵称“佳倩only”)的微信添加陈陈某戊好友,2019年3月16日骗取陈某戊在“易购商城”APP内充值1016元,另陈某戊支付赖某某佣金3000元,陈某戊被骗共计41986元。

39、2019年3月份,杨某丁(微信号am588****,昵称“祥”)通过陈某戊介绍添加赖某某微信号为laijin****(昵称“佳倩only”)的微信为好友,并注册“易购商城”账户,在2019年3月15日杨某丁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5031元,赖某某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平台操作,期间杨某丁提现1500元,其余赖某某带其操作全部亏损,杨某丁被骗共计3531元。

40、2019年3月13日,赖某某使用微信号为1thloveBig****(昵称”Mr李“)的微信添加湖北省仙桃市居民王某I(微信号wxpd****,昵称“王某I153427”)为微信好友,骗王某I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赚钱,王某I信以为真,注册“易购商城”账户,在2019年3月29日至4月22日期间,王某I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34997元,赖某某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平台操作,期间王某I亏损20997元、提现14000元,另王某I提现后支付赖某某佣金2600元,王某I被骗共计23597元。

41、2019年3月份,赖某某使用微信号为1thloveBig****(昵称“Mr李”)的微信添加湖北省武汉市居民骆某甲(微信昵称“骆某甲1532333”)为微信好友,在2019年3月20日至4月18日期间,骗骆某甲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7031元,赖某某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平台操作略有盈利,后骆某甲提现没有亏损。

42、2019年4月2日,王某A(微信号wm3642****,昵称“红尘来去一场梦”)通过骆某甲介绍添加赖某某微信号为1thloveBig****昵称”Mr李“)的微信为好友,并注册“易购商城”账户,在2019年4月3日至4月22日期间,王某A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38089元,赖某某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平台操作,期间王某A亏损8440元、提现29649元,另王某A提现后支付赖某某佣金2500元,王某A被骗共计10940元。

43、2019年4月份,赖某某使用微信号为1thloveBig****(昵称“Mr李”)的微信添加广西省桂林市居民李某E为好友,骗李某E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赚钱,李某E信以为真,注册“易购商城”账户,在2019年4月15日至4月20日期间,李某E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22030元,赖某某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平台操作,期间李某E提现1239.7元(扣除手续费后),李某E被骗共计20790.3元。

44、2019年2月份,赖某某使用微信号为xyg12****昵称“Ruby”)的微信添加河南省长恒县居民冯某甲(微信号cy****,昵称“世昌-lucKy star”),在2019年4月20日,赖某某骗冯某甲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内充值4999元,赖某某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平台操作全部亏损,冯某甲被骗4999元。

45、2019年3月上旬,陈某乙使用微信号为tp-6****昵称“徐科”)的微信号加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居民茅某某,诱骗茅某某在“易购商城”APP上投资赚钱,茅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先后4次充值共24996元,提现2000元,被骗22996元。

46、2019年3月上旬,陈某乙使用微信号为tp-6****(昵称“徐科”)的微信加湖南省湘潭县射埠镇居民冯某乙,骗冯某乙在“易购商城”APP上投资赚钱,冯某乙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先后4次充值共12013元,其中被陈某乙骗的资金为4015元。

47、2019年4月8日,陈某乙使用微信号为tp-****(昵称“徐科”)的微信加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东坎镇李某F,诱骗李某F在“易购商城”APP上投资赚钱,李某F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先后7次充值共43916元,提现3000元,被骗40916元。

48、2019年2月的一天,陈某乙使用微信号为jiangshan****(昵称“不忘初心”)的微信加广西省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的沈某某,诱骗沈某某在“易购商城”APP上投资赚钱,沈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平台先后三次充值5031元,另陈某乙还编造谎言向沈某某借款3000元,沈某某一共被骗8051元。

49、2019年3月份,代某某使用微信号为daishu****(昵称为“遇见”)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河北省三河市居民李某辛(微信号lhm67****,昵称“爱 一路同行”),代某某谎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内赚钱,李某辛信以为真,2019年3月16日至3月20日期间,李某辛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49994元人民币,代某某带其操作全部亏损,李某辛发现自己被骗,损失149994元人民币。

50、2019年4月份,代某某使用微信号为daishu****昵称为“遇见”)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湖北省武汉市居民李某壬(微信号li1592****,昵称“双”),代某某谎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内赚钱,李某壬信以为真,2019年4月9日至4月17日期间,李某壬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9062元人民币,期间李某壬提现6000元,代某某带其操作亏损,李某壬共计损失13062元人民币。

51、2019年3月份,代某某使用微信号为nlf5****(昵称“简慧”)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山东省新泰市居民李某癸(微信号wxid_p6v0pn3abzv****,昵称“不弃”),代某某谎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内赚钱,李某癸信以为真,2019年3月25日至4月2日期间,李某癸在“易购商城”APP内充值20029元人民币,期间李某癸提现5400元,后来李某癸提现申请一直不能通过,明白自己被骗,李某癸共计损失14629元人民币。

52、2019年3月中旬,刘某丙使用微信号为VIP_ye_ye_ye_8****的微信给被害人李某A的微信(微信号hhR8****,昵称“浩瀚心田”)发消息,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诱骗李某A到平台里充值下注,李某A信以为真,分两次在“易购商城”APP内充值2032元,刘某丙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平台操作略有盈利,后李某A提现申请一直不能通过,李某A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损失2032元。

53、2019年3月中旬,刘某丙使用微信号为VIP_ye_ye_ye_****的微信添加被害人谢某乙的微信(微信号wxid_uiijuymmj****,昵称“谢某乙1562276”)为好友,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诱骗谢某乙到平台里充值下注,谢某乙信以为真,在2019年3月19日至3月22日期间分四次在“易购商城”APP内充值17996元,后刘某丙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平台操作将17996元全部输完,谢某乙损失17996元。

54、2019年3月上旬,刘某丙使用微信号为VIP_ye_ye_ye_****(昵称“杨冰”)的微信添加被害人韩某某的微信(微信号HGC1384****,昵称“韩某某”)为好友,骗韩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内充值1016元,后刘某丙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平台操作将1016元输完。

55、2019年3月上旬,刘某丙使用微信号为VIP_ye_ye_ye_****(昵称“杨冰”)的微信添加被害人刘某辛的微信(微信号WYY****,昵称“风吹麦浪”)为易购商城,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诱骗刘某辛到平台里充值下注,刘某辛信以为真,分两次在“易购商城”APP内充值4015元,后刘某丙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平台操作将4015元全部输完,并将其微信好友拉黑,刘某辛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损失4015元。

56、2019年3月28日,蔡某某使用微信号为WuJjing****(昵称“武雅静”)的微信添加并发送微信消息联系山东省邹平市邹魏二园三纺居窦某某,蔡某某冒充资深数据分析师,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窦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57992元,2019年4月17日,蔡某某将窦某某微信拉黑,窦某某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损失共计39960元。蔡某某从中分得4000元。

57、2019年4月5日,蔡某某使用微信号为WuJjing****(昵称“武雅静”)的微信添加并发送微信消息联系山东省苍山县神山镇居李某B,蔡某某冒充资深数据分析师,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李某B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5059元,2019年4月11日,蔡某某将李某B微信拉黑,李某B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损失共计19283元。蔡某某从中分得2000元。

58、2019年4月份,蔡某某使用微信号为WuJjing****的微信添加并发送微信消息联系山东省邹平市居民刘某丙,蔡某某冒充资深数据分析师,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刘某丙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4999元,刘某丙操作过程中略有盈利,后提现7000元,转给蔡某某700元佣金,之后未继续充值操作。

59、2019年3月份,王某甲使用微信号为HT-6****昵称“浅唱”的)微信加被害人贾某某的微信(昵称“猎人”)为好友与其聊天,在3月19日至3月28日期间王某甲以投资理财为由骗贾某某在“易购商城”APP上充值25028元,贾某某提现9400元,被骗15628元。

60、2018年8月,刘某乙使用微信号为ybx-****(昵称“陈雪”)的微信加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居民张某A,刘某乙冒充投资顾问,称可利用网络平台漏洞帮张某A赚钱,张某A信以为真,2018年8月29日至9月26日期间,张某A在APP充值63055元,转账给刘某乙佣金3360元,2018年9月30日,张某A发现平台被封无法继续操作,张某A损失66415元人民币。

61、2019年4月,刘某乙使用微信号为f51****(昵称“欣妍啊”)的微信添加武汉市江汉区居民任某某,刘某乙冒充资深数据分析师,称对“易购商城”APP很熟悉,可以帮任某某挽回损失,任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5028元,2019年4月23日,任某某发现平台关闭不能操作自己上当受骗,任某某损失25028元人民币。

62、2019年3月份,刘某丁使用微信号为chenxiaoxiao****的微信添加山东省安丘市居民刘某庚为好友,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自称可以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内赚钱,刘某庚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7112元,提现2000元,刘某庚损失5112元人民币。

63、2019年3月份,崔某甲使用微信号为qq19****(昵称“浅黛微妆”)的微信添加河南省开封市居民张某A为好友,冒充专业数据分析师,称可以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内赚钱,张某戊信以为真,2019年3月19日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1015元,提现400元,其余金额崔某甲带其操作全部亏损;2019年4月份,成某某使用微信号为AJJH-****(昵称“安静”)的微信添加张某A为好友,以投资为由骗张某戊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016元。在此案中,被告人崔某甲、成某某共骗张某戊12031元人民币,上述两人为诈骗张某戊的共犯。

64、2019年3月份,沈某甲使用微信号为dw11****(昵称“小凡”)的微信添加河北省邢台市居民李某E为好友,以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内赚钱为由骗李某E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3045元,期间李某E提现3367.28元,李某E损失19677.72元人民币。

65、2019年3月份,蒋某甲使用微信号为feng19940****昵称“TY”)的微信添加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居民张某D为好友,以投资理财为由骗张某D在“易购商城”APP充值41883元,提现14000元,张某D损失27883元人民币。

66、2019年3月,徐某甲使用微信号为“Mimmix****(昵称“米大叔”)的微信加四川省高县居民李某D,徐某甲冒充专业数据分析师,谎称可利用“易购商城”网络平台带李某D赚钱,李某D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019年4月,李某D发现无法提现,徐某甲告诉李某D平台异常,需继续充钱才可以保住账户,李某D信以为真继续充值,后来李某D发现依然无法提现,知道自己上当受骗,2019年4月16日至4月18日期间,李某D使用三个“易购商城”共充值21206元,支付徐某甲佣金1500元,李某D损失22706元人民币。

67、2019年3月20日,徐某甲使用微信号为Mimix****(昵称“米大叔”)的微信加武汉市江汉区居民任某某,徐某甲冒充“易购商城”数据分析师,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任某某到平台里充值下注,任某某信以为真,2019年3月20日至4月3日期间,任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充值66003元,提现6000元,直到平台关闭不能操作,任某某明白上当受骗,任某某被徐某甲骗60003元;2019年4月份,刘某乙使用微信号为f51****(昵称“欣妍啊”)的微信加任某某,2019年4月8日至4月23日刘某壬以同样的方式骗任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5028元,提现1016元,直到平台关闭不能操作,任某某明白上当受骗,任某某被刘某乙骗24012元。此案中,被告人徐某甲、刘某乙共同诈骗任某某84015元人民币,上述两人为诈骗任某某的共犯。

68、2019年3月,崔某甲使用微信号为tly****昵称“采薇”)的微信联系上海市居民孙某某,崔某甲冒充“易购商城”分析师,骗孙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充值6047元,后孙某某发现无法提现,崔某甲使用微信号为tsuili****的微信冒充“易购商城”客服,骗取孙某某“易购商城”平台的账号密码,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孙某某损失6047元人民币。

69、2018年12月20日,崔某甲使用微信号为lvyan86****(昵称“吕彦”)的微信加陕西省平利县居民肖某某,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肖某某到平台里充值下注,肖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4012元,提现8600元,2019年1月8日肖某某提现不成功联系崔某甲,崔某甲向盛某某索要平台的账号密码,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肖某某损失15412元人民币。

70、2019年3月,崔某甲使用微信号为qq195****(昵称“浅黛微妆”)的微信联系贵州省六盘水市居民蒋某乙,向蒋某乙推荐“易购商城”APP,蒋某乙下载“易购商城”后,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8028元,崔某甲带其操作时,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蒋某乙损失18028元人民币。

71、2018年11月份,邹某甲使用微信号为MMP77****(昵称“lulu”)的微信加湖南省武冈市居民郑某甲,通过展示“易购商城”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张某E到平台里充值下注,郑某甲信以为真,2019年4月份,郑某甲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4790元全部亏损,郑某甲损失24790元人民币。

72、2019年3月份,邹某甲使用微信号为MMP778****(昵称“lulu”)的微信加河南省鹤壁市居民郭某甲,通过展示“易购商城”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郭某甲到平台里充值下注,郭某甲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4064元,提现352元,并支付给邹某甲1000元佣金,4月23日邹某甲向其索要平台的账号密码,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郭某甲损失4712元人民币。

73、2019年3月27日,邹某甲使用微信号为tt-4****的微信加河北省邯郸市居民李某G,通过展示“易购商城”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李某G到平台里充值下注,李某G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3029元,提现400元,邹某甲带其操作,到2019年4月24日平台关闭,李某G损失12629元人民币。

74、2019年4月21日,李某G推送邹某甲微信号为tt-4****的微信给河北省邯郸市居江某甲,江某甲加邹某甲为好友,按照邹某甲指导在“易购商城”APP充值9999元,邹某甲带其操作略有盈利,到2019年4月24日平台关闭,江某甲损失9999元人民币。

75、2019年年初,邹某甲使用微信号为tt-4****的微信加江西省上饶市居民周某甲,谎称可以带其赚钱,周某甲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5000元,邹某甲带其操作,到2019年3月4日平台关闭,邹某甲将周某甲微信拉黑,周某甲损失25000元人民币。

76、2019年3月份,邹某甲使用微信号为wan08****(昵称“WW”)的微信联系江西省上饶市张某某,通过展示“易购商城”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张某某到平台里充值下注,张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5031元,邹某甲带其操作全部亏损,张某某损失5031元人民币。

77、2018年12月份,邹某甲使用微信号为wan08****昵称“WW”)的微信联系江西省安庆市居民储某某,通过展示“易购商城”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储某某到平台里充值下注,储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7012元,2019年1月9日储某某将其平台的账号密码提供给邹某甲,1月13日邹某甲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并将其微信拉黑,储某某损失27012元人民币。

78、2018年12月份,微信昵称“夏天”(后改成“天空”)的嫌疑人(身份未确定)添加河北省邯郸市居民杨某戊为微信好友,冒充投资理财师,谎称可以通过平台漏洞带其赚钱,杨某戊信以为真,2018年12月25至12月29日期间,在“易购商城”充值40009元,向微信昵称“夏天”的嫌疑人支付佣金5270元,损失45279元;2019年3月份,邹某甲使用微信号为tt-4****的微信联系杨某戊,冒充“易购商城”理财分析师,骗杨某戊在“易购商城”APP充值53025元,邹某甲带其操作全部亏损,杨某戊损失53025元;2019年4月份,杨某戊又充值2032元自己操作。期间杨某戊提现2000元,杨某戊共计损失98336元人民币。

79、2018年10月份,张某F(身份未查清)使用微信号为HL6780****(昵称“张某F”)的微信联系贵州省侗族自治县付某某,向其介绍“易购商城”盈利情况,付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8107元,2019年1月张某F帮其操作将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付某某损失28107元人民币。

80、2019年4月份,微信号为xiao1312****(昵称“枫清扬 肖某乙”)的嫌疑人(身份未确定)通过微信联系沈阳市居民张某G,骗其在“易购商城”充值1016元,张某G损失1016元人民币。

81、2019年4月份,微信号为spz****昵称“珍惜时间”)的嫌疑人(身份未确定)添加湖北省随县居民聂某某为微信好友,通过展示客户盈利图片的手段诱骗聂某某到平台里充值下注,聂某某信以为真,2019年2月27日其在“天诚国际”充值4999元,操作略有盈利,聂某某申请提现一直未能通过,后平台关闭,聂某某损失4999元人民币。

82、2019年3月份,微信号为xiaoxia****(昵称“肖Kind”)的嫌疑人(身份未确定)微信联系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居民罗某乙,展示“易购商城”盈利图片,以投资理财为由,骗罗某乙在“易购商城”充值42055元,操作期间一直不允许罗某乙提现,罗某乙损失42055元人民币。

83、2019年4月份,杨某戊将嫌疑人(身份未确定)的微信号TtT****(昵称“TtTr”)推送给四川省自贡市居民余某某,该嫌疑人冒充“易购商城”数据分析师,以投资理财为由,骗余某某在“易购商城”平台充值16014元,期间余某某提现1960元,其余金额全部输完,余某某损失14054元人民币。

84、2019年4月11日,余某某将嫌疑人(身份未确定)的微信号TtTr****(昵称“TtTr”)推送给四川省自贡市居民刁某某,该嫌疑人冒充“易购商城”数据分析师,以投资理财为由,骗刁某某在“易购商城”平台充值15078元,在“易购商城”操作全部输完,刁某某损失15078元人民币。

85、2019年4月9日,余某某将嫌疑人(身份未确定)的微信号TtTr****(昵称“TtTr”)推送给四川省自贡市居民倪某甲,该嫌疑人冒充“易购商城”数据分析师,以投资理财为由,骗倪某甲在“易购商城”平台充值10014元,提现2500元,倪某甲在“易购商城”操作全部输完,倪某甲损失10014元人民币。

86、2019年4月10日,余某某将嫌疑人(身份未确定)的微信号Tt****(昵称“TtTr”)推送给四川省自贡市居民熊某某,该嫌疑人冒充“易购商城”数据分析师,以投资理财为由,骗熊某某在“易购商城”平台充值19903元,提现3000元,熊某某在“易购商城”操作全部输完,熊某某损失16903元人民币。

87、2019年4月10日,倪某甲将嫌疑人(身份未确定)的微信号TtT****(昵称“TtTr”)推送给四川省自贡市居民钟某某,该嫌疑人冒充“易购商城”数据分析师,以投资理财为由,骗钟某某在“易购商城”平台充值24092元,提现2000元,钟某某在“易购商城”操作全部输完,钟某某损失22092元人民币。

88、2019年4月份,微信号为chenwen92****(昵称“后来”)的嫌疑人(身份未确定)微信联系内蒙古包头市杜某某,该嫌疑人以投资理财为由,骗杜某某在“易购商城”平台充值153882元,提现4000元,该嫌疑人带杜某某操作全部输完,杜某某损失149882元人民币。

89、2018年10月18日,微信号为qq-9****(昵称“李”)的嫌疑人(身份未确定)微信联系江西省高安市敖某某,谎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赚钱,敖某某信以为真,于2018年10月26日—11月2日在“金盛国际”平台充值69992元;另敖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3月30日分两次共打款2032元到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敖某某损失72024元人民币。

90、2019年1月,微信号为xiangle****(昵称“陈某丁”)的嫌疑人(身份未确定)微信联系贵州省大方县居民杨某己,该嫌疑人以投资理财为由,骗杨某己在“易购商城”平台充值2032元并全部输完,杨某己损失2032元人民币。

91、2019年1月7日,微信号为ZT_27307****(昵称“道勤”)的嫌疑人(身份未确定)添加四川省成某某市居民荣某某为微信好友,通过展示客户在“宏宇国际”的盈利图片诱骗荣某某到平台里充值下注,荣某某信以为真,2019年1月14日、1月16日分三次共在“宏宇国际”充值14014元,后平台关闭,荣某某损失14014元人民币。

92、2016年8月7日,微信号为shen92****(昵称“财富助理-嫣然”)的嫌疑人(身份未确定)添加湖北省武汉市居民王某J,通过展示客户的盈利图片诱骗王某J到平台里充值下注,谎称可以带其赚钱,王某J信以为真,在2018年8月8日注册“金盛国际”账户并充值4999元,微信号为shen92****的嫌疑人带其操作,诱骗王某J继续充值230000元,并将微信号MJ198****(昵称“智诚”)推送给王某J,之后嫌疑人用上述两个微信带其进行操作,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王某J损失234999元;2019年3月份,微信号为MJ19****(昵称“智诚”)的嫌疑人又微信联系王某J,向其推介“易购商城”,谎称带其将之前亏损的赚回来,王某J信以为真,又注册“易购商城”账户并充值299005元,由微信号为shen92****的嫌疑人带其操作,直至“易购商城”平台关闭。此案中,王某J损失共计534004元人民币。

93、2018年12月份,微信号为mengqi****(昵称“梦梦”)的嫌疑人(身份未确定)添加山东省淄博市居民刘某己为微信好友,冒充数据分析师,通过展示客户在“金盛国际”盈利图片诱骗刘某己到平台里充值下注,刘某己信以为真,于2018年12月13日—2019年1月13日期间,在“金盛国际”平台充值59041元,该嫌疑人带刘某己操作全部输完,刘某己损失59041元人民币。

94、2019年4月9日,微信号为JLPa****(昵称“宋军”)的嫌疑人(身份未确定)添加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陈某辛为好友,通过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盈利图片诱骗陈某辛到平台里充值下注,陈某辛信以为真,于2019年4月19日在“易购商城”平台充值31886元,提现5419元,该嫌疑人带陈某辛操作全部输完,陈某辛损失26467元人民币。

95、2018年12月份,微信号为zq214669****昵称“志”)的嫌疑人(身份未确定)添加山东省济南市居民胡某乙为微信好友,通过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盈利图片诱骗胡某乙到平台里充值下注,胡某乙信以为真,于2019年1月8日、1月9日在“易购商城”平台共充值33026元,该嫌疑人带胡某乙操作全部输完,胡某乙损失33026元人民币。

96、2019年4月份,微信号为bnjK****昵称“林洛”)的嫌疑人(身份未确定)微信联系湖北省随县居金某某,通过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盈利图片诱骗金某某到平台里充值下注,金某某信以为真,2019年4月24日在“易购商城”平台充值9999元,该嫌疑人带其操作数笔,知道“易购商城”平台关闭,金某某损失9999元人民币。

97、2018年12月份,微信号为lt65****昵称“刘腾”)的嫌疑人(身份确定)微信联系福建省南安市陈某庚,通过展示“易购商城”盈利图片诱骗陈某庚到平台里充值下注,陈某庚信以为真,2019年1月3日在“易购商城”平台充值32000元,该嫌疑人带陈某庚操作全部输完,陈某庚损失32000元人民币。

98、2018年10月份,微信昵称“吕某甲”的嫌疑人(身份未确定)微信联系四川省荥经县居民巫某某,通过展示“易购商城”盈利图片诱骗巫某某到平台里充值下注,巫某某信以为真,2018年12月14日—2019年1月3日期间在“易购商城”平台充值21093元,提现900元,该嫌疑人带其操作全部输完,巫某某损失20193元人民币。

99、2019年1月份,微信号为zhd1****(昵称“男人”)的嫌疑人(身份未确定)微信联系浙江省湖州市居冯某丙,通过展示“易购商城”盈利图片诱骗冯某丙到平台里充值下注,冯某丙信以为真,2019年1月4日在“易购商城”平台充值3048元,操作期间提现3000元,冯某丙没有损失。

100、2019年1月份,微信昵称“mm”的嫌疑人(身份未确定)微信联系宁夏中卫市王某H,冒充投资理财分析师,以投资理财为由诱骗王某H到“易购商城”平台里充值下注,王某H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40000元到微信昵称为“mm”的嫌疑人让其帮忙充值,王某H损失40000元人民币。

(二)未能调取到对应受害人材料的情况如下:

1、根据宋某甲的供述,在2019年3月份,其使用微信号为am70313****(昵称“honeyIt”)的微信骗王某K在“易购商城”APP充值8万多元,宋某甲带其操作全部亏损;公安机关调取了支付宝账户02@12****(山东**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58331@qq****(成华区**百货商贸部)的交易记录,查明王某K在2019年3月、4月共充值117165元人民币。此案中,王某K损失11716元人民币。

2、根据宋某甲的供述,在2018年年底,其使用微信号为Shm624****(昵称“向媛媛”)的微信骗李某H在“金盛国际”APP充值3万元,宋某甲带其操作全部亏损,到了2019年3月份,宋某甲又骗李某H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1046万元,李某H共计损失4万多元;公安机关调取了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sw01@126****(邹城**商务中心)的交易记录,查明李某H在2019年3月、4月共充值21044元人民币。此案中,王某K损失2104件元人民币。

3、根据王某丙的供述,在2018年6月份左右,其使用微信号为rr1994****(昵称为“云”)的微信骗取王某L在“金盛国际”充值45000元,王某L提现7000元;

4、根据王某丙的供述,在2019年1月份左右,其使用微信号为qwel582797****(昵称为“初遇”)的微信骗取曾某甲在“金盛国际”充值50000元左右,曾某甲提现几千元。

5、根据何某某的供述,在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的行骗期间,其骗取张某H5031元;公安机关调取了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查明张某H在2019年3月份共充值5031元人民币。此案中,张某H损失5031元人民币。

6、根据黄某乙的供述,黄某乙在嘉泰酒店七楼行骗期间,骗取黎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3029元,黄某乙带黎某某操作将13029元全部输完;公安机关调取了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查明黎某某在2019年3月、4月份共充值13029元人民币。此案中,黎某某损失13029元人民币。

7、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查明,张某乙在嘉泰酒店七楼行骗期间,其骗取曾某甲在“易购商城”APP充值7031元,张某乙带曾某甲操作将7031元全部亏损;公安机关调取了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查明曾某甲在2019年3月份共充值41913元人民币。此案中,曾某甲损失41913元人民币。

8、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查明,张某乙在嘉泰酒店七楼行骗期间,其骗取徐某乙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999元,张某乙带徐某乙在“易购商城”平台操作略有盈利,后徐某乙提现3000余元;公安机关调取了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查明徐某乙在2019年3月份充值2999元人民币。

9、公安机关查明,赖某某在嘉泰酒店七楼行骗期间,其骗取张某庚在“易购商城”APP充值9904元,赖某某带张某庚操作将9904元全部输完;公安机关调取了支付宝账户02@126****于(山东**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sw01@126****(邹城**商务中心)的交易记录,查明张某庚在2019年3月、4月共充值30900元人民币。此案中,张某庚损失30900元人民币。

上述已查明身份的的受害人未作笔录。

(三)已调取受害人某某甲,但未能对应该集团具体诈骗实施者,情况如下:

1、受害人邬某某(男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街道**路**号)于2019年4月16日、4月18日分三次打款5031元到支付宝账户sw01@126****(邹城**商务中心),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其不能准确提供嫌疑人微信,其陈述在“易购商城”平台充值5031元,提现1221元,此案中邬某某被骗3810元人民币。

2、受害人岳某某(女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在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其不能准确提供嫌疑人微信号,其陈述在2018年转账给“易购商城”平台工作人员10000元,用于充值押注宝石全部输完,此案中岳某某被骗10000元人民币。

3、受害人许某乙(男,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桥**号)于2019年3月14-3月20日分四次打款16013元到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其不能准确提供嫌疑人微信号,此案中许某乙被骗16013元人民币。

4、受害人席某某(男,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镇)于2019年1月5日、7日分别打款2999元、9999元到支付宝账户993160@qq****(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其担心公安机关在查处网络赌博活动,不愿如实陈述,在此案中,席某某被骗12998元人民币。

5、受害人倪某乙(男,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号)于2019年3月25日打款1016元到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其不能准确提供嫌疑人微信号,且因损失不大,加上其是聋哑人,其自愿放弃追究相关责任,在此案中,倪某乙被骗1016元人民币。

6、受害人郑某乙(男,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路**号)于2019年3月12日打款4999元到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其担心公安机关在查处网络赌博活动,不愿如实陈述,在此案中,郑某乙被骗4999元人民币。

7、受害人朱某乙(男,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蒲城县**乡**村**号)于2019年1月5日打款1016元到支付宝账户993160@qq****(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朱某乙系聋哑人,未能制作笔录。此案中朱某乙被骗1016元人民币。

8、受害人蒙某某(男,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于2019年3月25日打款1016元到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蒙某某称充值了1016元,因本人在广西北海市不在户籍地,未能制作笔录。此案中,蒙某某被骗1016元人民币。

9、受害人周某乙(女,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排**号)于2019年4月18日、4月19日分两次共打款2032元到支付宝账户sw01@126****(邹城**商务中心),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其不能准确提供嫌疑人微信号,且因周某乙长期在外务工不在户籍地,未能制作笔录。此案中周某乙被骗2032元人民币。

10、受害人王某M(男,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镇**园**号)于2019年4月2日打款1016元到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其承认在“易购商城”充值被骗,但不能准确提供嫌疑人微信号,不愿配合公安机关制作笔录,自愿放弃追究相关责任。此案中王某M被骗1016元人民币。

11、受害人凌某某(女,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院宿舍)于2019年3月12日-4月2日分8次共打款109992元到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打款1016元到支付宝账户sw01@126****(邹城**商务中心),侦查机关向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发办案协作函调取受害人凌某某,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东郊派出所回函称凌某某已离开户籍地,且未能找到凌某某联系方式和去向,故未调取到凌某某。此案中凌某某被骗111008元人民币。

12、受害人王某N(男,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街**号)于2019年3月28日打款1016元到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其担心公安机关在查处网络赌博活动,不愿如实陈述在此案中,王某N被骗1016元人民币。

13、受害人马某乙(男,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居委会**组**号)于2019年3月20日、3月26日分3次共打款7031元到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其不能准确提供嫌疑人微信号,且回避此事不愿配合调查,此情况为马某乙担心公安机关查处其网络赌博行为,不愿作证。在此案中,马某乙被骗7031元人民币。

14、受害人温某某(男,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于2019年3月19日打款1016元到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其称未受骗,此情况为温某某担心公安机关查处其网络赌博行为,不愿作证。在此案中,温某某被骗1016元人民币。

15、受害人李某I(男,户籍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乡**村**号)于2019年4月2日打款1016元到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因其在陕西省神木市务工不在辖区,未能制作笔录。在此案中,李某I被骗1016元人民币。

16、受害人康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4103291978********,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于2019年3月29日打款1016元到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因其在外务工不在辖区,未能制作笔录。在此案中,康某某被骗1016元人民币。

17、受害人张某辛(男,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于2019年3月12日打款1016元到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其称在外务工且未受骗,此情况为张某辛担心公安机关查处其网络赌博行为,不敢作证。在此案中,张某辛被骗1016元人民币。

18、受害人张某庚(男,户籍地:云南省玉溪市**镇**社区**号和**组)于2019年3月28日分两次共打款9904元到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4月20日分四次共打款20996元到支付宝账户sw01@126****(邹城**商务中心)。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其回避此事不愿配合调查,此情况为张某庚担心公安机关查处其网络赌博行为,不愿作证。在此案中,张某庚被骗30990元人民币。

19、受害人杨某辛(男,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区**镇**街**号)于2019年3月18日打款1016元到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杨某辛在笔录中陈述其在“易购商城”平台充值1016元,删除了嫌疑人微信。在此案中,杨某辛被骗1016元人民币。

20、受害人林某甲(男,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于2019年4月2日、4月4日两次共打款2032元到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林某甲在笔录中陈述其在“易购商城”平台充值2032元,删除了嫌疑人微信。在此案中,林某甲被骗2032元人民币。

21、受害人易某甲(男,户籍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路**号)于2019年2月21日分四次共打款6047元到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易某甲在笔录中陈述其在“易购商城”平台充值6047元,并在2019年2月25日提现6678.7元,删除了嫌疑人微信。在此案中,易某甲没有损失。

22、受害人张某癸(女,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组**号)于2019年3月11日-3月22日共打款35040元到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张某癸在笔录中陈述其在“易购商城”平台充值18000元左右,未提现,嫌疑人微信信息、APP平台已删除。在此案中,张某癸损失35040元人民币。

23、受害人徐某丙(男,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乡)于2019年4月11日打款1016元到支付宝账户sw01@126****(邹城**商务中心)。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徐某丙在笔录中陈述其在“金盛国际”、“易购商城”平台共充值6064元,支付350元佣金到微信昵称为“Sunday”的嫌疑人,未提现,嫌疑人微信已删除。另嫌疑人邹某甲、何某某供述曾骗过徐某丙。在此案中,徐某丙损失6414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郑成俊涉嫌犯罪的事实

被告人郑成俊是该诈骗集团的骨干分子,李声蕾安排其在嘉泰大酒店七楼办公地点负责,招收和管理手下诈骗成员,其手下的成员有何某某(小组长)、张某丙、唐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崔某甲(小组长)、徐某甲、刘某乙、蒋某甲、邹某甲(小组长)、蔡某某、刘某丙、谢某甲等人,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上述郑成俊一组诈骗成员诈骗数额合计1100239元人民币,郑成俊应当为此诈骗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已查明郑成俊一组的诈骗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份,彭某某使用微信号为AALipin****(昵称为“李平,上善若水”)的微信添加四川省宜宾市居民丁某甲为好友,2019年4月份彭某某发送微信消息联系丁某某,谎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赚钱,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丁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84007元,彭某某带其操作全部亏损,丁某某损失84007元人民币;2019年3月,何某某用微信号为hxg****(昵称“初心”)、微信号为Shenbing9****(昵称“夏晓红”)的微信添加丁某某为好友,骗其在“易购商城”平台内充值27060元,何某某带其操作全部亏损,丁某某损失27060元人民币。在此案中,被告人彭某某、何某某共同诈骗丁某某110567元人民币,上述两人为诈骗丁某某的共犯。

2、2018年7月份,崔某甲使用微信号为tlyo****(昵称“采薇”)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新疆伊宁市居民盛某某,崔某甲冒充“易购商城”平台顾问,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盛某某信以为真,向崔某甲转账57991元,让其帮忙在“易购商城”APP充值,崔某甲又以帮盛某某操作为由向其索要平台的账号密码,帮盛某某下注数笔后,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盛某某损失共计57991元;2018年8月份,崔某甲使用微信号为tsuili****(昵称“刘璐”)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盛某某,冒充“易购商城”平台客服,并向盛某某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盛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999元,崔某甲帮盛某某操作数笔后,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盛某某损失共计2999元;2018年8月18日,崔某甲又使用微信号为lvyan86****(昵称“吕彦”)的添加盛某某微信好友并发消息,冒充“易购商城”高级分析师,并向盛某某展示客户的盈利图片,盛某某信以为真,向崔某甲转账96007元,让其帮忙在“易购商城”APP充值,崔某甲帮盛某某操作略有输赢,后崔某甲将刘某乙微信号为ln13774****(昵称“神鹰翱翔”)的微信推送给盛某某,盛某某添加刘某乙微信号,刘某乙冒充“易购商城”特级分析师,向盛某某索要平台的账号密码,帮盛某某下注数笔后,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盛某某损失共计57991元,崔某甲骗盛某某充值157005元人民币。2018年7月份,崔某甲使用微信号为tlyo****昵称“采薇”)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新疆伊宁市居民盛某某,崔某甲冒充“易购商城”平台顾问,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盛某某信以为真,向崔某甲转账57991元,让其帮忙在“易购商城”APP充值,崔某甲又以帮盛某某操作为由向其索要平台的账号密码,帮盛某某下注数笔后,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盛某某损失共计57991元。2018年12月24日,刘某壬又使用微信号为ln1377****(昵称“神鹰翱翔”)的微信发送消息联系盛某某,骗盛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充值47019元,刘某乙用盛某某平台的账号密码帮盛某某下注数笔后,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盛某某损失共计47019元。2019年1月10日何某某使用微信号为hxg****(昵称“初心”)的微信添加盛某某好友,何某某冒充“易购商城”的平台顾问,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其到平台里充值下注,盛某某信以为真,并向何某某转款共计21014元,并将平台的账号密码提供给何某某让何某某帮其操作,何某某操作数笔后,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盛某某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盛某某随即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共计损失21014元,何某某从中分得提成和奖金1500元,2019年4月15日左右,何某某又使用微信号为wxid_z9rtt****的微信添加盛某某,何某某冒充“易购商城”平台客服,以带盛某某在平台里赚钱为由诱骗盛某某到平台里充值下注,盛某某信以为真,并向何某某转款共计26014元让何某某帮其充值,盛某某操作中发现不能提现,之后何某某将其微信好友拉黑,盛某某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损失26014元,何某某骗盛某某共计47028元人民币。在此案中,被告人宋某甲、何某某、崔某甲、刘某乙共同诈骗盛某某265058元人民币,上述四人为诈骗盛某某的共犯。

3、2018年8月份何某某使用微信号为hxg****的微信添加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宽川镇上寨村四组的居民赵某乙,向赵某乙介绍、推送“易购商城”和“恒信国际”平台,并以带赵某乙在平台里赚钱为由,诱骗赵某乙到平台里充值下注,赵某乙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02004元;2019年1月4日,何某某又使用微信号为Shenbing****(昵称“夏晓红”)的微信添加了赵某乙为好友,并冒充“易购商城”的客服,于2019年1月15日以帮其在平台提现为由,让其发送验证码,该验证码实际为何某某修改赵某乙平台登录密码时所需的验证码,赵某乙信以为真,将验证码发给何某某后何某某将其微信号,并修改了赵某乙“易购商城”平台的登陆密码,随即将其在“易购商城”平台上的资金下注数笔,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赵某乙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期间赵某乙提现1笔10000元,损失共计92004元。

4、2019年3月份,何某某使用微信号为shenb****的微信联系山西省河津市居民赵某丙,赵某丙注册“易购商城”账易号后,充值1016元,微信转账400元佣金给何某某,赵某丙损失共计1416元人民币。

5、2019年3月,何某某用微信号为hxg****(昵称“初心”)的微信添加广西省靖西市安德镇安德街的梁某某,骗其在“易购商城”平台内充值6047元,梁某某提现700元,最终损失5347元人民币。

6、2019年3月18日,唐某某使用微信号为r74273****(昵称“媛”)的发送微信消息联系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居民娄某某,唐某某冒充北京盛世创富证券投资顾问,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娄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5031元,3月29日唐某某将娄某某微信拉黑,娄某某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损失共计5031元。唐某某从中分得500元。

7、2019年3月22日,唐某某使用微信号为r74273****(昵称“媛”)的微信联系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居民许某甲,唐某某冒充北京盛世创富证券投资顾问,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许某甲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30332元,2019年3月29日,唐某某将许某甲微信拉黑,许某甲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损失共计30332元。唐某某从中分得3000元。

8、2019年4月3日,唐某某使用微信号为K712****(昵称“SuKi”)的微信联系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居民宋某已,唐某某冒充北京盛世创富证券投资顾问,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宋某已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4045元,2019年4月15日,唐某某将宋某已微信拉黑,宋某已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损失共计14045元。唐某某从中分得1400元。

9、2019年3月27日,唐某某使用微信号为r74273****(昵称“媛”)的微信联系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居民全某某,全某某注册“易购商城”APP后,通过微信转账给唐某某1016元,唐某某操作全某某的“易购商城”APP账号略有盈利,后全某某提现1200余元。

10、2019年3月份,唐某某使用微信号码为r74273****(昵称“媛”)的微信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哈某某,向其推荐“易购商城”APP,哈某某注册后向平台内充值1016元,唐某某要求哈某某增加资金投入遭拒,哈某某要求提现没有成功,1016元钱被骗。

11、2019年3月份,崔某甲使用微信号为qq195****(昵称“浅黛微妆”)的微信添加河南省开封市居民张某戊,冒充专业数据分析师,称可以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内赚钱,张某戊信以为真,2019年3月19日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1015元,提现400元,其余金额崔某甲带其操作全部亏损;2019年4月份,成某某使用微信号为AJJH-****(昵称“安静”)的微信添加张某戊为好友,以投资为由骗张某戊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016元。在此案中,被告人崔某甲、成某某共骗张某戊12031元人民币,上述两人为诈骗张某戊的共犯。

12、2019年3月,崔某甲使用微信号为tlyo****(昵称“采薇”)的微信联系上海市孙某某,崔某甲冒充“易购商城”顾问,骗孙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充值6047元,后孙某某发现无法提现,崔某甲使用微信号为tsuil****的微信冒充“易购商城”客服,骗取孙某某“易购商城”平台的账号密码,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孙某某损失6047元人民币。

13、2018年12月20日,崔某甲使用微信号为lvyan86****(昵称“吕彦”)的微信加陕西省平利县居民肖某某,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肖某某到平台里充值下注,肖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4012元,提现8600元,2019年1月8日肖某某提现不成功联系崔某甲,崔某甲向盛某某索要平台的账号密码,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肖某某损失15412元人民币。

14、2019年3月,崔某甲使用微信号为qq195****(昵称“浅黛微妆”)的微信联系贵州省六盘水市蒋某乙,向蒋某乙推荐“易购商城”APP,蒋某乙下载“易购商城”后,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8028元,崔某甲带其操作时,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蒋某乙损失18028元人民币。

15、2019年3月,崔某甲使用微信号为qq195****(昵称“浅黛微妆”)的微信联系山东省莘县居胡某甲,向胡某甲推荐“易购商城”APP,胡某甲下载“易购商城”后,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016元,胡某甲损失1016元人民币。

16、2019年3月,徐某甲使用微信号为“Mimmix****(昵称“米大叔”)的微信加四川省高县居民李某D,徐某甲冒充专业数据分析师,谎称可利用“易购商城”网络平台带李某D赚钱,李某D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019年4月,李某D发现无法提现,徐某甲告诉李某D平台异常,需继续充钱才可以保住账户,李某D信以为真继续充值,后来李某D发现依然无法提现,知道自己上当受骗,2019年4月16日至4月18日期间,李某D使用三个“易购商城”共充值21206元,支付徐某甲佣金1500元,李某D损失22706元人民币。

17、2019年3月20日,徐某甲使用微信号为Mimix****(昵称“米大叔”)的微信加武汉市江汉区居民任某某,徐某甲冒充“易购商城”数据分析师,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任某某到平台里充值下注,任某某信以为真,2019年3月20日至4月3日期间,任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充值66003元,提现6000元,直到平台关闭不能操作,任某某明白上当受骗,任某某被徐某甲骗60003元;2019年4月份,刘某乙使用微信号为f515****(昵称“欣妍啊”)的微信加任某某,2019年4月8日至4月23日刘某壬以同样的方式骗任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5028元,提现1016元,直到平台关闭不能操作,任某某明白上当受骗,任某某被刘某乙骗24012元。此案中,被告人徐某甲、刘某乙共同诈骗任某某84015元人民币,上述两人为诈骗任某某的共犯。

18、2018年8月,刘某乙使用微信号为ybx****(昵称“陈雪”)的微信加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居民张某A,刘某乙冒充投资顾问,称可利用网络平台漏洞帮张某A赚钱,张某A信以为真,2018年8月29日至9月26日期间,张某A在APP充值63055元,转账给刘某乙佣金3360元,2018年9月30日,张某A发现平台被封无法继续操作,张某A损失66415元人民币。

19、2019年4月,刘某乙使用微信号为f51****(昵称“欣妍啊”)的微信添加武汉市江汉区居民任某某,刘某乙冒充资深数据分析师,称对“易购商城”APP很熟悉,可以帮任某某挽回损失,任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5028元,2019年4月23日,任某某发现平台关闭不能操作自己上当受骗,任某某损失25028元人民币。

20、2019年3月份,蒋某甲使用微信号为feng1994****(昵称“TY”)的微信添加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居民张某D为好友,以投资理财为由骗张某D在“易购商城”APP充值41883元,提现14000元,张某D损失27883元人民币。

21、2018年11月份,邹某甲使用微信号为MMP778****(昵称“lulu”)的微信加湖南省武冈市居民郑某甲,通过展示“易购商城””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张某E到平台里充值下注,郑某甲信以为真,2019年4月份,郑某甲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4790元全部亏损,郑某甲损失24790元人民币。

22、2019年3月份,邹某甲使用微信号为MMP778****昵称“lulu”)的微信加河南省鹤壁市居民郭某甲,通过展示“易购商城”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郭某甲到平台里充值下注,郭某甲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4064元,提现352元,并支付给邹某甲1000元佣金,4月23日邹某甲向其索要平台的账号密码,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郭某甲损失4712元人民币。

23、2019年3月27日,邹某甲使用微信号为tt-4****的微信加河北省邯郸市居民李某G,通过展示“易购商城”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李某G到平台里充值下注,李某G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3029元,提现400元,邹某甲带其操作,到2019年4月24日平台关闭,李某G损失12629元人民币。

24、2019年4月21日,李某G推送邹某甲微信号为tt-4****的微信给河北省邯郸市居民江某甲,江某甲加邹某甲为好友,按照邹某甲指导在“易购商城”APP充值9999元,邹某甲带其操作略有盈利,到2019年4月24日平台关闭,江某甲损失9999元人民币。

25、2019年年初,邹某甲使用微信号为tt-4****的微信加江西省上饶市居民周某甲,谎称可以带其赚钱,周某甲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5000元,邹某甲带其操作,到2019年3月4日平台关闭,邹某甲将周某甲微信易购商城,周某甲损失25000元人民币。

26、2019年3月份,邹某甲使用微信号为wan08****昵称“WW”)的微信联系江西省上饶市居民张某某,通过展示“易购商城”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张某某到平台里充值下注,张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5031元,邹某甲带其操作全部亏损,张某某损失5031元人民币。

27、2018年12月份,邹某甲使用微信号为wan08****昵称“WW”)的微信联系江西省安庆市居民储某某,通过展示“易购商城”盈利图片等手段诱骗储某某到平台里充值下注,储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7012元,2019年1月9日储某某将其平台的账号密码提供给邹某甲,1月13日邹某甲通过后台调整胜率将其在平台上的所有资金输完,并将其微信拉黑,储某某损失27012元人民币。

28、2018年12月份,微信昵称“夏天”(后改成“天空”)的嫌疑人(身份未确定)添加河北省邯郸市居民杨某戊为微信好友,冒充投资理财师,谎称可以通过平台漏洞带其赚钱,杨某戊信以为真,2018年12月25至12月29日期间,在“易购商城”充值40009元,向微信昵称“夏天”的嫌疑人支付佣金5270元,损失45279元;2019年3月份,邹某甲使用微信号为tt-4****的微信联系杨某戊,冒充“易购商城”理财分析师,骗杨某戊在“易购商城”APP充值53025元,邹某甲带其操作全部亏损,杨某戊损失53025元;2019年4月份,杨某戊又充值2032元自己操作。期间杨某戊提现2000元,杨某戊共计损失98336元人民币。

29、2019年3月28日,蔡某某使用微信号为WuJjin****(昵称“武雅静”)的微信添加并发送微信消息联系山东省邹平市邹魏二园三纺居民窦某某,蔡某某冒充资深数据分析师,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窦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57992元,2019年4月17日,蔡某某将窦某某微信拉黑,窦某某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损失共计39960元。蔡某某从中分得4000元。

30、2019年4月5日,蔡某某使用微信号为WuJjing***的微信添加并发送微信消息联系山东省苍山县神山镇居李某B,蔡某某冒充资深数据分析师,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李某B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5059元,2019年4月11日,蔡某某将李某B微信易购商城,李某B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损失共计19283元。蔡某某从中分得2000元。

31、2019年4月份,蔡某某使用微信号为WuJjing****(昵称“武雅静”)的微信添加并发送微信消息联系山东省邹平市居民刘某丙,蔡某某冒充资深数据分析师,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刘某丙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4999元,刘某丙操作过程中略有盈利,后提现7000元,转给蔡某某700元佣金,之后未继续充值操作。

32、2019年3月中旬,刘某丙使用微信号为VIP_ye_y****的微信给被害人李某A的微信(微信号hhR****,昵称“浩瀚心田”)发消息,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诱骗李某A到平台里充值下注,李某A信以为真,分两次在“易购商城”APP内充值2032元,刘某丙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平台操作略有盈利,后李某A提现申请一直不能通过,李某A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损失2032元。

33、2019年3月中旬,刘某丙使用微信号为VIP_ye_****的微信添加被害人谢某乙的微信(微信号wxid_uiijuymmj6****,昵称“谢某乙1562276”)为好友,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诱骗谢某乙到平台里充值下注,谢某乙信以为真,在2019年3月19日至3月22日期间分四次在“易购商城”APP内充值17996元,后刘某丙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平台操作将17996元全部输完,谢某乙损失17996元。

34、2019年3月上旬,刘某丙使用微信号为VIP_ye_****的微信添加被害人韩某某的微信(微信号HGC138454****,昵称“韩某某”)为好友,骗韩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内充值1016元,后刘某丙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平台操作将1016元输完。

35、2019年3月上旬,刘某丙使用微信号为VIP_ye_****的微信添加被害人刘某辛的微信(微信号WYYDA****,昵称“风吹麦浪”)为好友,展示“易购商城”APP盈利图片诱骗刘某辛到平台里充值下注,刘某辛信以为真,分两次在“易购商城”APP内充值4015元,后刘某丙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平台操作将4015元全部输完,并将其微信好友拉黑,刘某辛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损失4015元。

36、根据何某某的供述,在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的行骗期间,其骗取微信昵称“张某H”(真实身份姓名张某H,身份证号4108231970********,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乡**村,支付宝账号:139****)的客户5031元;公安机关调取了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查明张某H在2019年3月份共充值5031元人民币。此案中,张某H损失5031元人民币。

三、被告人黄闯亮诈骗事实

被告人黄闯亮是该诈骗集团的骨干分子,李声蕾安排其在武汉友谊大道城市V+合伙人16楼负责,招收和管理手下诈骗成员,2019年3月初,黄闯亮带领手下诈骗成员到京山嘉泰大酒店七楼从事诈骗活动,其手下的成员有:王某甲(小组长)、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成某某、黄某乙等人,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黄闯亮一组诈骗成员诈骗数额合计164827元人民币,现已查明黄闯亮一组的诈骗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份,王某甲使用微信号为HT-6****(昵称“浅唱”的)微信加被害人贾某某的微信(昵称“猎人”)为好友与其聊天,在3月19日至3月28日期间王某甲以投资理财为由骗贾某某在“易购商城”APP上充值25028元,贾某某提现9400元,被骗15628元。

2、2019年3月上旬,黄某乙使用微信号为paofuA****(昵称“辰”)的微信发消息联系湖南省辰溪县欧某某,黄某乙冒充“易购商城”经济分析师,自称可以带欧某某赚钱,欧某某信以为真,在3月、4月期间,欧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充值5万多元,黄某乙带其押注宝石涨跌将5万多元全部输完,欧某某损失共计5万多元。

3、2019年3、4月份,黄某乙用微信号为vve****(昵称“佳佳”)的微信发消息联系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胡家营镇王河坎村七组134号附1号邬某某,骗邬某某在“易购商城”平台内充值五次共计15029元,期间邬某某提现800元,黄某乙带其操作全部亏损,邬某某损失14229元人民币。

4、2019年2月27日,张某乙使用微信号为avt71****(昵称“KiKi”)的微信发消息联系山东省武城县姜某某,张某乙展示“天城国际”APP盈利图片,姜某某信以为真,分别在2月27日、2月28日分三次在“天城国际”APP充值17997元,张某乙带其押注宝石涨跌全部输完,姜某某损失共计17997元,张某乙从中提成1600元,拿奖金300元。

5、2019年3月份,崔某甲使用微信号为qq195****(昵称“浅黛微妆”)的微信添加河南省开封市居民张某A为好友,冒充专业数据分析师,称可以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内赚钱,张某戊信以为真,2019年3月19日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1015元,提现400元,其余金额崔某甲带其操作全部亏损;2019年4月份,成某某使用微信号为AJJH-****(昵称“安静”)的微信添加张某A为好友城,以投资为由骗张某戊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016元。在此案中,被告人崔某甲、成某某共骗张某戊12031元人民币,上述两人为诈骗张某戊的共犯。

6、根据黄某乙的供述,黄某乙在嘉泰酒店七楼行骗期间,骗取黎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3029元,黄某乙带黎某某操作将13029元全部输完;公安机关调取了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查明黎某某在2019年3月、4月份共充值13029元人民币。此案中,黎某某损失13029元人民币。

7、根据张某乙的供述,张某乙在嘉泰酒店七楼行骗期间,其骗取曾某甲在“易购商城”APP充值7031元,张某乙带曾某甲操作将7031元全部亏损;公安机关调取了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查明曾某甲在2019年3月份共充值41913元人民币。此案中,曾某甲损失41913元人民币。

8、根据张某乙的供述,张某乙在嘉泰酒店七楼行骗期间,其骗取徐某乙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999元,张某乙带徐某乙在“易购商城”平台操作略有盈利,后徐某乙提现3000余元;公安机关调取了支付宝账户02@126****(山东**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查明徐某乙在2019年3月份充值299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手机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话术、工资表、支付宝截图、支付宝交易回单、支付宝账户交易及流水交易说明、129个微信易购商城注册号、好友信息及交易明细、山东**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及账户号、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银行交易记录、**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武汉**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交易记录、湖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邹城市**商务中心等17家电子商务中心的营业执照、武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等信息打印清单、湖北证监局关于相关公司资质认定的复函、关于“易购商城”等网站有关备案易购商城的复函、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某某甲、违法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彭某某、宋某甲、陈某丙、王某甲、何某某、崔某甲、邹某甲、黄某乙、张某乙、代某某、赖某某、沈某甲、陈某乙、刘某丁、王某丁、王某己、唐某丙、吕某某、王某F、王某G、何某某、张某丙、徐某甲、刘某乙、蒋某甲、蔡某某、刘某丙、谢某甲、姚某某、向某乙、徐某丁、宋某己、邱某某、张某D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盛某某、严某某、赵某甲、李某丙、王某庚、刘某戊、李某丁、白某某、叶某某、韩某某、胡某甲、赵某乙、丁某某、赵某丙、梁某某、欧某某、邬某某、姜某某、段某某、陈某戊、某某丁、李某壬、李某癸、冯某甲、王某A、李某辛、李某D、李某B、张某戊、陈某庚、柴某乙、郑某丁、林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声蕾、刘超俊卓、郑成俊、黄闯亮的供述与辩解;5.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搜查录像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6.湖北省京山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证据检查笔录5份、光盘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声蕾、刘超俊卓、郑成俊、黄闯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声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超俊卓明知李声蕾等人实施诈骗活动,仍积极参与并管理诈骗集团成员财务及人员,系该诈骗集团主犯;被告人郑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闯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容、王怡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声蕾、郑成俊、黄闯亮现羁押在京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刘超俊卓现羁押在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十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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