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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大庆盗窃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大庆,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栋**单元**号。因犯抢劫罪,1992年被原广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2年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30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广安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大庆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大庆在广安市广安区北街海澜之家附近,趁杨某某不备将其上衣兜内的一部OPPO R7S手机盗走。李大庆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自用。经鉴定,该手机的价格为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大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大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大庆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3-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宛秋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大庆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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