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李大新,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4********,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2010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2015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大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大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李大新伙同谭某某(已判决)到晋江市**镇**城**栋**室,使用撬棍入户盗走被害人潘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大新在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路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李大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大新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大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大新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大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大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大新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新报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大新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