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大朝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李大朝,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被告人李大朝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19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大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大朝与一男子(在逃)至官渡区长润街萌青春酒店斜对面城中村出租房2楼,李大朝进入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居住的房间内盗窃了两部手机,李大朝拿到手机被王某乙发现后与在逃男子逃离现场,李大朝在逃跑过程中被王某甲、王某乙抓获,并查获其盗窃的两部手机。

经鉴定,李大朝盗窃的两部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17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大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大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大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东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大朝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被告人李大朝《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