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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大雄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38号

被告人李大雄,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86********,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镇**村**号。2016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大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大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于2020年3月29日7时许外出寻找作案目标,在惠阳区**街道办**公馆附近一仓库盗窃被害人曾某某一辆红色电动车(捷安特牌金丝猴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60.58元,并将盗来的电动车以200元卖给惠阳区**镇废品的老板彭某某(已行政处罚)。2020年4月1日7时许,被告人李大雄在惠阳区**街道办**村委附近一出租屋楼下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一辆棕色电动车(台武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9.3元)。被害人曾某某、王某某分别于同年3月31日15时许、4月2日9时46分许发现被盗并报案,侦查机关于4月1日将被告人李大雄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李大雄对盗窃一事供认不讳。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均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大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大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大雄为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丽香

2020年6月24

                                      (院印)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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