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453号
被告人李天华(绰号:李二娃),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天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李天华在重庆市永川区枣园路235号门前,采用扯断电动车龙头线后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511元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骑行至五间镇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一路人,赃款耗用。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李天华在重庆市永川区三教旅社内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涉案电动车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天华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天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天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天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天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天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春红
检察官助理:刘鹏飞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天华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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