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李天国,绰号“狗妹”、“劳改”,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2009年3月13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天国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天国在玉环市坎门街道等地接受多名赌博人员“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约346万元,赚取返点约3万元,其中接受下家汤某某投注约26万元、董某某约98万元、叶某某约100万元、郑某某约4万元、徐某某约68万元、夏某某约35万元、匡某某约15万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李天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明细;
2.证人汤某某、董某某、叶某某、郑某某、徐某某、夏某某、匡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李天国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天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国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天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敏玲
检察官助理 张丹芳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天国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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