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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天均盗窃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949号

被告人李天均,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5********,汉族,出生地为重庆市开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2015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天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李天均在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29号海印布料总汇一期东门旁,盗得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

2.2019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天均在广州市越秀区林则徐公园,盗得被害入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

3.2020年4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李天均在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玫瑰园西餐厅旁的草地,趁被害人雷某某不备,盗得被害人雷某某身旁的黑色IPHONE X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19元)。

4.2020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李天均在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艺术公园内,趁被害人莫某某不备,盗得被害人莫某某身旁的小包,包内有人民币500余元、港币200余元、华为P30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37元)、VIVO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7元)、羊城通乘车卡及银行卡等物品。

2020年5月12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烟雨路市政协大楼对面人行道将被告人李天均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SIM卡、银行卡等物证。

2、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程某某等4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天均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天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权辉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天均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24张。

3.缴获的银行卡和手机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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