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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天峰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李天峰,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9001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石河子市**乡**村**栋平房**号)。被告人李天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天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天峰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1月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决定将案件退回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1日该分局将案件移动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天峰伙同翁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招揽、培训、管理人员,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寻找有贷款需求的被害人并添加微信,虚构帮助被害人办理贷款的事实,继而陆续编造办理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会员费、提速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相关费用实施诈骗。截止案发,被告人李天峰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员工业绩统计表、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原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天峰及翁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

4.电子证据提取笔、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峰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天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晓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天峰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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