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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天生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18〕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2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尚某某**镇团结委7组91号。2017年11月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春季至2017年冬季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帽儿山林场施业区128林班3小班和8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并在开垦的林地上耕种农作物,造成植被和土壤破坏严重。经鉴定:被告人李天生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50.8亩,毁坏天然林树木82株,活立木蓄积4.093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227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1月3日在尚某某**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4. 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忠平

2018年7月10日

附: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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