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天锋,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小区**栋**门**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执行。
辩护人:高晓禹 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裴少军 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雪莹,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小区**栋**门**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天锋、于雪莹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2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李天锋、于雪莹伙同他人,利用二人实际控制的6台销售点终端机具(即POS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胡某某进行信用卡刷卡套现。同时,该二人采用同样的方式对其实际控制的50余张信用卡进行刷卡套现。经查明,被告人李天锋、于雪莹等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通过POS机套现信用卡资金共计人民币26514922.7元。
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7月7日期间, 被告人李天锋、于雪莹伙同他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银行收款二维码,通过扫码虚拟消费退费的方式,为胡某某套现信用卡、花呗资金共计人民币1157198元。
2019年10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李天锋、于雪莹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小区**栋**门**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某某、林某某、付某某等人证言;
2.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3.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POS机申领信息及交易明细、涉案二维码的主体信息及关联银行卡的交易流水、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户籍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4.电子数据光盘、硬盘;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锋、于雪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沛香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天锋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看守所;被告人于雪莹现在住处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2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
3、电子证据硬盘壹块、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