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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天飞受贿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李天飞,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011965********,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安徽省来安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小区**栋**单元**号。云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月25日被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月31日被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任静德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律师;

郭礼达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天飞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从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天飞利用担任**集团***、云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便利,在烟标设计、烟标印刷、香精香料采购、宣传促销品采购业务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蔡某某等人送给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77.0549万元。

1、2005年以来,李天飞利用担任**集团***及云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务便利,为江阴市***包装有限公司参加烟标评选和承接烟标印刷业务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8年期间,李天飞先后8次非法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某某送给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36.897万元。

(1)2008年初,李天飞在昆明世博花园酒店附近,自己的车上非法收受蔡某某送给的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4.4956万元。

(2)2012年下半年,李天飞在北京顺义国际学校附近前妻王某和儿子某某的出租房里,非法收受蔡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

(3)2014年1月,李天飞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蔡某某实际控制的江阴****有限公司出售前妻王某名下的北京新华联国际公寓*单元*号房。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为人民币563.752万元。

(4)2014年8月,李天飞在昆明****小区的家里,非法收受蔡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80万元。

(5)2015年2月,李天飞与妻子唐某在海南三亚丽思卡尔顿酒店举行婚礼时,非法收受蔡某某送给的港币30万元,折合人民币23.7306万元,并接受蔡某某为其支付婚庆服务费人民币15万元。

(6)2015年9月,李天飞在昆明****小区的家里,非法收受蔡某某送给的港币30万元,折合人民币24.654万元。

(7)2015年底,李天飞在昆明****小区的家里,非法收受蔡雪秋送给的现金人民币60万元。

(8)2018年春节,李天飞及家人在四川西昌过年期间,在其住宿酒店的房间里非法收受蔡某某送给的美元4万元,折合人民币25.2648万元。

2、2017年8月期间,李天飞利用担任云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控股国际有限公司拓展在云南市场的香烟商标印刷业务提供帮助。2018年3月,李天飞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昆明****小区**号房屋,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的差额为人民币98.6814万元。

3、2006年至2015年期间,李天飞利用担任云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便利,为昆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揽**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宣传促销品供货业务提供帮助。先后2次非法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某某所送房屋两套和昆明乡村高尔夫球卡1张,折合人民币75.7069万元。

(1)2011年,李天飞非法收受熊某某的价值11万元的昆明乡村高尔夫球卡1张。2013年,李天飞让熊某某将该卡转让,熊某某拿回球卡后,拿给李天飞人民币11万元。

(2)2013年,李天飞非法收受熊某某送的位于红河州弥勒市**号楼房屋两套,共价值人民币64.7069万元。

4、2014年至2016年期间,李天飞利用担任云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便利,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接云南*****科技有限公司的香精香料供货业务提供帮助。先后2次非法收受该公司股东林某某、李某某送给的一套价值人民币23.8万元的音响设备和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2015年上半年,李天飞在昆明****小区的家里,非法收受林某某安排李某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23.8万元的音响设备一套。

(2)2016年8月,李天飞在昆明****小区的家里,非法收受林某某安排李某某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5、2012年至2018年期间,李天飞利用担任云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便利,为云南****有限公司承揽香精香料供货业务提供帮助。先后4次非法收受该公司原总经理张某、宋某某送的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Cartier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1648万元的黄金手镯1只、美元4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1.9696万元。

(1)2012年初,李天飞在深圳******酒店,非法收受张某送的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Cartier牌手表1块。

(2)2016年春节前,李天飞在昆明****小区的家里,非法收受宋某某送的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3.0622万元。

(3)2016年7月,李天飞在昆明****小区的家里,非法收受宋某某送的价值人民币1.1648万元的黄金手镯一只。

(4)2017年春节前,李天飞在昆明****小区的家里,非法收受宋某某送的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3.74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音响设备1套,黄金手镯一只,Cartier牌手表一块;2.书证:李天飞任职、分工文件、各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各公司与云南**工业有限公司业务往来的合同、付款凭证等;3.证人牟某某、任某某、刘某、冯某证言:4.行贿人蔡某某、铁某、熊某某、林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李天飞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价格鉴定(评估)专家意见、检验检测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飞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烟标设计、烟标印刷、香精香料采购、宣传促销品采购等业务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77.054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国

和丽华

王小瑞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天飞现羁押于云南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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