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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太富、王某某诈骗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太富,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住********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住**镇民房,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太富、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李太富通过手机微信、陌陌假冒女子身份,以男女朋友关系并虚构家属生病,没钱吃饭,家属病逝操办葬礼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钱款,被害人周某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将钱款转给李太富。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李太富伙同王某某继续以该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钱款,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7494.95元。二被告人共同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钱款数额人民币58978.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临时羁押证明、谅解书、转账记录明细;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太富、王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太富、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李太富、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福君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太富、王某某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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