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李太平,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附**号,住都江堰市**街道**小区。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本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无辩护人
被害人邹某某,男55岁,住都江堰市**花园**栋**单元**号。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太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太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太平因“女友”怀孕急需用钱,遂起盗窃他人财物之意。2020年2月18日凌晨,李太平离开居住的**小区,在都江堰市区内寻找可以实施盗窃的地方,走到都江堰市**花园小区附近时,看到该小区围墙比较低矮易于翻越,遂翻越围墙进入该小区。围绕小区转了一圈后选定**栋**单元**号被害人邹某某居住的房屋,翻窗进入邹某某房屋客厅,进去后翻找财物,将邹某某放在客厅内茶几抽屉内的现金4800元盗走。
被告人李太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提取照片、共享单车订单、轨迹说明、情况说明、发还清单、票据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邹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李太平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5.被告人陈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太平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太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太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太平在居所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太平在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太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太平现被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5.换押证、提讯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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