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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奉生、丁前燕等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案)_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李奉生(绰号:奉娃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路***公司宿舍*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1月22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6日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前燕(绰号:燕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花园**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单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伦树(绰号:小弟娃),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坪经济适用房**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老祥),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0月21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奉节县**街道**国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巷**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须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之都*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奉生、丁前燕、张伦树、易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等人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5月1日、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7月25日、8月14日、10月23日、2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2日本院并案处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奉生纠集朱某某(另案处理)、丁前燕、张伦树等人在一起,先后在奉节县滨江国际水月轩、三峡风17楼等地开设赌场,召集多人以“成麻”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取暴利。为收取非法债务,朱某某、张伦树持凶器追逐谭某某,并以讨债为由,向谭某某、卢某某等人索取工资。在此期间,李奉生、朱某某、丁前燕、李某甲等人先后对张某某、谭某某实施非法拘禁。逐渐形成了以李奉生为纠集者,朱某某、丁前燕、张伦树、李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奉节县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开设赌场罪

1.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为牟取非法利益,李奉生与易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在奉节县永安镇滨江路滨江国际水月轩茶楼组织张某某、余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谢某某、苏某某、李某丙、高某某等人以打底注300、500元的“成麻”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抽水1000元至2000元,同时安排张伦树召集赌客并在赌场内抽水获利、记账结算,非法获利达四万余元。

2. 2016年上半年,为牟取非法利益,丁前燕在奉节县三峡风大厦B幢二单元17楼一茶楼内,组织张某某、任某某等人以打底注500元的“成麻”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抽水1000元至2000元,非法获利四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罗某某、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向某甲、张某某、苏某某、王某某、向某乙、李某丙、任某某、谢某甲、谢某某、高某某、余某甲、范某某、陈某某、张某甲、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奉生、易某某、张伦树、丁前燕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同步讯问视频。

二、非法拘禁罪

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4.5点多钟,李奉生为向谭某某追讨赌债,安排朱某某、张伦树在谭某某租住的**国际B*-**-*的家中,限制其出门,直到第二天晚上余某某答应帮忙还账后才离开,非法限制谭某某人身自由近30小时。

2.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6、7点多钟,易某某为向谭某某追讨赌债,安排李某丁、陈某甲(均另案处理)在谭某某租住的**国际B*-**-*的家中,限制其出门,直到第三天上午10点多钟,谭某某借口出去找钱借机逃跑,非法限制谭某某人身自由两天一夜。

3.2016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重庆市奉节县三峡风大厦B幢二单元17楼,李奉生指使朱某某(在逃)、张伦树、丁前燕为逼迫张某某偿还李奉生的高利赌债,采用尾随跟踪、堵宾馆房间门的方式将张某某带至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金夔宾馆一房间内、五马镇毅蓉宾馆房间内、兴隆镇夜莺会所三楼张某某家中,期间不允许张某某离开,非法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长达38个小时。直到张某某承诺一个月后偿还李奉生赌债,并找到担保人余某某作担保后方才允许其离开。

4.2017年6月29日上午,朱某某、张伦树、李某甲、李某乙为逼迫张某某偿还其欠友腾典当公司的40万贷款,在兴隆镇三角坝老街肖某某的麻将馆内,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友腾典当公司办公室逼债,因索要债务未果,朱某某、李某甲又将张某某带至奉节县滨江印象宾馆一房间内,采取跟踪贴靠等方式非法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达30个小时左右。直到6月30日晚,在张某某征得卢某甲同意延期还款后,朱某某、李某甲才允许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余某某、任某某、冉某某、李某丁、陈某甲、刘某某、周某某、谢某丙、刘某甲的证言;

2.被害人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奉生、丁前燕、张伦树、李某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同步讯问视频。

三、寻衅滋事罪

1.2017年农历七、八月的一天,在奉节县龙桥乡金龙山庄,为追讨李奉生赌债,朱某某和张伦树持砍刀、木棒追逐谭某某。

2.2017年下半年,朱某某、张伦树为帮李奉生向谭某某催讨赌债,在谭某某的木材加工厂,强行索要讨债工资1000元。

3.2017年的一天,朱某某、张伦树、李某甲为帮友腾典当公司向余某甲催讨债务,在奉节县古玛咖啡,强行向余某甲索要讨债工资1500元。

4.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朱某某、李某甲为帮友腾典当公司向卢某某催讨债务,在卢某某位于五金公司的门市,强行向卢某某索要讨债工资1000元。

5.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朱某某、李某甲为帮友腾典当公司向卢某某催讨债务,在永安中学附近的公路上,强行向卢某某索要讨债工资300元,因卢某某没有钱,李某甲借了300元给卢某某,然后支付给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某、曾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2.被害人谭某某、余某甲、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讯问视频。

四、违法事实

1.2016年6月24日晚上6时许,李奉生、朱某某、张伦树为逼迫张某某偿还赌债,在奉节县兴隆镇场镇24米街拦截张某某乘坐的车辆,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兴隆镇新天地宾馆一房间内,非法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达4小时左右,直到张某某同意次日将其门市卖掉偿还后,才允许其离开。

2.2017年农历七、八月的一天,在奉节县龙桥乡金龙山庄,为向谭某某追讨李奉生赌债,朱某某、张伦树将为谭某某运送木料的货车扣住,直到谭某某向他人借了一万元还账后才放行,时间长达两三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房屋买卖协议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余某某、李某戊、冉某乙、唐某某、黄某某、曾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奉生、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奉生、易某某、张伦树、丁前燕,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奉生、易某某、丁前燕,张伦树、李某甲、李某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伦树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现金2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强拿硬要他人现金2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奉生、易某某、张伦树、丁前燕、李某甲、李某乙分别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奉生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丁前燕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奉生、丁前燕、张伦树、易某某、李某甲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乙、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滨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奉生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张伦树、丁前燕、易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奉节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16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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