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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上官刘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2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18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上官刘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96********,土家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8月22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6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简继承,绰号“简二”,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小区**栋**室。因犯聚众斗殴罪,2012年7月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9月5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15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余伟明,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97********,土家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8月22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0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地枝江市**街**路**号,住枝江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13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92********,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号**室。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5月21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14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97********,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0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9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98********,土家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14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9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覃晓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1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15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号**栋**单元**室。因吸毒,2017年9月29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15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上官刘某、简继承、余伟明、黄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吴某某、覃晓龙、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上述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田某某、覃晓龙等人在本县龙舟坪镇清江国际五楼“金莎”KTV饮酒后乘电梯离开,行至三楼时遇被告人上官刘某与本县居民覃某甲等人,被告人李某出电梯时与覃某甲发生碰撞,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田某某遂在电梯口对被告人上官刘某、覃某甲进行殴打,双方遂发生互殴。在清江国际三楼“江南酒馆”喝酒的本县居民王某某等人闻讯出来劝架,但被告人李某仍然冲上去与被告人上官刘某进行互殴,导致继续发生殴斗,被告人田某某也上前对上官刘某进行殴打。被告人简继承、吴某某、余伟明亦从“江南酒馆”出来参与打斗,导致殴斗现场一片混乱。后经他人劝阻,双方停止打斗,但行至三楼电梯口时,双方再次发生打斗,在打斗中被告人黄某某踢了覃某甲几脚并持啤酒瓶朝覃某甲头部砸了几下;同时,被告人简继承又与被告人覃晓龙发生争执、追赶,覃晓龙持广告牌砸向简继承,双方在清江国际三楼廊桥东侧发生了打斗。之后,被告人上官刘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乘坐电梯行至二楼电梯口遇到正在等电梯的本县居民覃某乙,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冲上去对覃某乙进行殴打。此次斗殴双方约10余人参与,从清江国际三楼打斗至二楼,造成三人轻微伤,数十人围观,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田某某、上官刘某、简继承、余伟明、黄某某、覃晓龙、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覃某甲、王某某、覃某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视频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上官刘某、简继承、余伟明、吴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田某某、覃晓龙、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上官刘某、简继承、余伟明、覃晓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家艳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田某某、上官刘某、余伟明、黄某某现羁押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简继承(电话1517178****)、吴某某(电话1348728****)、覃晓龙(电话1738669****)、陈某某(电话1507253****)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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