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19〕910号
被告人李威,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镇**路**号,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镇**路**号。2017年10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煌明,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2017年10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斌,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双牌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双牌县**镇**村**组。2017年8月1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8年3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威、钟煌明、唐斌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30、2019年7月14日两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8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4日、2019年9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唐斌在东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商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武斌(另案处理)的授意下成立重庆宏**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宏**公司),唐斌担任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至2015年10月底离开,2016年4月唐斌重回重庆宏**公司,负责招商部工作;被告人李威在周武斌的授意安排下,于2015年11月担任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对公司经营管理至2016年10月。重庆宏**公司自成立至2016年10月24日存续期间,被告人钟煌明在周武斌授意安排下,一直担任重庆宏**公司的讲师。
在重庆宏**公司存续期间,被告人唐斌、李威给公司员工培训,积极组织、安排重庆宏**公司员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邀请广大被害人参加公司在重庆地区各区县酒店举行的“互联网+”宣传活动,并组织安排活动流程。在宣传活动中,钟煌明作为讲师,称重庆宏**公司正推出“众云推”项目,该项目系重庆宏**公司为广大客户开发并管理手机APP软件、APP软件的微信公众号和手机网站、分配二级域名、配置众云推标准应用插件等,APP软件可以安装在安卓系统和苹果系统手机上,具有市场唯一性,其它人注册相同名称的APP必须支付高额转让费给APP软件持有人;同时欺骗被害人并称注册APP可以得到广东省现代移动互联网研究院补助,相关APP软件在全国同时开始抢注,迟了会被他人抢注;同时口头承诺重庆宏渥公司为APP行业软件进行招商引资服务,即招揽商家进驻相关APP行业软件,商家缴纳一定费用给重庆宏**公司后,公司和客户按照四六或三七的比例分配收益。在重庆宏**公司组织的“互联网+”宣传活动中,唐斌、李威安排公司员工当“托”儿,造成活动中推出的APP关键词正被抢注的紧张氛围,同时安排员工与被害人对接,通过宣称APP全国全市场唯一性,口头承诺为被害人的APP招商引资,虚构可能产生高额转让费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欺骗被害人与重庆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众云推——一站式移动营销整合服务合作合同”,被害人按每年12800元不等的费用交纳给重庆宏**公司。
重庆宏**公司收取被害人费用后并未积极履行讲师、员工在活动现场口头承诺为APP软件进行招商引资服务,也未履行“众云推——一站式移动音效整合服务合作合同”规定的重庆宏**公司为广大客户开发并管理手机APP软件、APP软件的微信公众号和手机网站、分配二级域名、配置众云推标准应用插件等服务,重庆宏**公司仅根据东莞**公司的几个APP模板为被害人的APP进行了图片、文字的添加和编辑,制作了APP简易框架,但无真正的APP源代码开发,导致重庆宏**公司不可能履行合同中约同的APP的后续技术支持、更新维护和口头承诺的招商引资等其他服务内容。
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威在东莞**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武斌的授意下突然宣布重庆宏**公司关门,并将员工遣散,致使被害人无法找到公司。
经重庆中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重庆宏**公司自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共与264名被害人签订合同并收取费用,收取被害人费用总金额为638.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身份信息、重庆宏渥公司工商资料、东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资料、众云推一站式移动营销整合服务合作合同、众云推移动营销整合—行业解决方案、唐斌、李威等人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邱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胡某某、高某某等103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威、唐斌、钟煌明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6.讯问、询问、辨认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威、唐斌、钟煌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APP软件全国市场唯一性、招商引资等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638.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宇
检察官助理:杨君相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威、唐斌、钟煌明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提讯证3张;
3.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鉴定意见及补充意见、散页若干,光盘2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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