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威,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乡**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30被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威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李威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蓝某某,谎称其本人是福清市人民银行副部长,能够利用信用卡资金赚取高额存款利息。之后,被害人蓝某某先后多次将其本人名下的福清汇通农商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工商银行、华夏银行信用卡交给被告人李威,并告知李威信用卡密码。被告人李威将被害人蓝某某上述6张信用卡资金套现、消费后,用于赌博、个人消费、偿还信用卡利息等。其间,被告人李威向被害人蓝某某支付人民币2万元,谎称系存款利息。至2019年6月份,被害人李威使用上述6张信用卡套现、消费人民币285731元。之后,被告人李威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躲避直至无法联系。
2018年,被告人李威经被害人蓝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钟某某,其向被害人钟某某谎称其本人是福清市人民银行副行长,能够提升信用卡额度。被害人钟某某遂于2018年5月将其本人名下的广发银行信用卡交给李威,并告知李威信用卡密码。被告人李威将钟某某信用卡内资金套现、消费后,用于赌博、个人消费、偿还信用卡利息等,并多次办理信用卡消费分期,拖延还款时间。至2019年9月,被告人李威使用该信用卡套现、消费人民币1.8万元,信用卡分期付款未还金额人民币1.4万元。之后,被告人李威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躲避直至无法联系。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李威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乡**村**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借条、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流水明细、对账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蓝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威的供述;
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威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传兵
陈 琳
2020年4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李威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
2、卷宗5册351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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