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李威,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2********,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沭阳县,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威曾因盗窃于2019年3月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威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威至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地,推门进入**号宿舍,从沙发上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一个背包,内有一个钱包,钱包中有现金人民币1100元。
2.2020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威至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春雷苑C区对面无锡三建工地生活区,推门进入一宿舍(门旁挂“医务室”标牌),从被害人曹某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提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案破后,赃款已追退。
被告人李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指认的电动车的物证照片;
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威的供述;
5.被告人李威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力
检察官助理:韩怡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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