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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威诈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李威,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室。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8月2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李威多次虚构、编造“经营家电、投资家电物流、与他人合伙经营宾馆需用家电”等事实,诱使郭某某、曹某某以合伙人的身份向其投钱,合计骗取郭某某人民币约26万元,骗取曹某某人民币约21万元。至案发前,被告人李威已返还郭某某人民币合计19.7638万元,返还曹某某人民币合计18.27万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李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2.证人李某甲、孟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威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封存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编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飞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威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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