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李威多次虚构、编造“经营家电、投资家电物流、与他人合伙经营宾馆需用家电”等事实,诱使郭某某、曹某某以合伙人的身份向其投钱,合计骗取郭某某人民币约26万元,骗取曹某某人民币约21万元。至案发前,被告人李威已返还郭某某人民币合计19.7638万元,返还曹某某人民币合计18.27万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李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2.证人李某甲、孟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威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封存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编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飞
附:
1.被告人李威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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