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8〕557号
被告人李威,别名林娜,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7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院**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号**栋**单元**室)。被告人李威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3月12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威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7月8日、2018年9月2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8月8日、2018年10月23日,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 2018年6月23日、2018年9月7日、2018年11月23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李威通过微信从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注射用Botulax型肉毒素、NABOTA A型肉毒杆菌素等8种无中文标识、无进口药品注册证文号的美容药品,并通过微信联系、物流寄件的方式,向李某乙、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39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威处查扣上述肉毒素、肉毒杆菌素共计600余盒,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50000余元。
2.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李威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Neuramis、BELLONA等21种注射用玻尿酸,并通过微信联系、物流寄件的方式,向李某乙、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39人出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40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威处查扣上述玻尿酸共计2200余盒,金额共计人民币450000余元。经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产品照片、检验报告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李某乙、黄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威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据勘验笔录;
5.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惠
2018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威现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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