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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娉婷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707号 

被告人李娉婷,绰号“婷婷”,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号**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9月1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娉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以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娉婷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26日,李某某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被告人李娉婷,准备从李娉婷处购买毒品冰毒,双方约定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桥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5时40分许,李某某前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145号旁梯坎处与李娉婷见面,李娉婷以6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冰毒,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李娉婷逃离现场。民警从李某某身上查获一小袋冰毒疑似物,经称量净重0.91克,并将查获的该一小袋冰毒疑似物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该查获的一小袋冰毒疑似物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2020年9月9日下午,李某某通过电话和微信再次联系被告人李娉婷,准备从李娉婷处购买毒品麻古,双方约定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桥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6时40分许,李某某前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145号旁梯坎处与李娉婷见面,李娉婷以42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毒品麻古,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民警从李某某身上查获6颗毒品麻古疑似物,经称量净重0.57克,并将该查获的6颗毒品麻古疑似物中随机抽取的3颗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该3颗麻古毒品疑似物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李娉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粉剂、甲基苯丙胺片剂、涉案手机一部;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收缴毒品凭证、通话记录、证人保护密卷材料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娉婷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20]2776号《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娉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娉婷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先后二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娉婷所触犯的贩卖毒品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李娉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娉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娉婷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毒品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娉婷具有吸毒史,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娉婷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小平

检察官助理:李莎莎

检察官助理:石玉梅

                  

                                   202010月30

附:1.被告人李娉婷现逮捕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毒资人民币420元、涉案手机1部随案移送;

5.证人保护密卷1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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