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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娜诈骗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娜,女,198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83********,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镇**村**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21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被告人李娜因参与网络赌博造成资金紧张,后在微信上发布出售口罩、额温枪等疫情防控物品的虚假信息,以收取货款后不发货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刘某甲、岳某某、杨某某、刘某乙、牛某某、杜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17.65万元。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李娜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路**栋**单元**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支付宝明细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刘某甲、牛某某、刘某乙、岳某某、杨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娜的供述和辩解。

5.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117.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高翔

检察官助理:吴林涛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娜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陆册,光盘贰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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