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李娜,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原**美容美发店美容师,住南京市鼓楼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李娜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娜在本市鼓楼区**街**号**美容店工作期间,认识在该店做美容的被害人张某某。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李娜因沉迷于网络赌博,为筹集赌资,以让张某某帮其完成充值任务给予张某某返利等为名,多次骗取张某某钱款;后又用自己的另一微信号冒充**公司区域经理“杨某某”与张某某聊天,以转让名下股份为名多次骗取张某某钱款。被告人李娜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30178.12元,所得钱款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李娜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李娜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美容卡充值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娜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等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博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娜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共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被告人李娜无可供查扣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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