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李娟,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街**号**单元**号,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街**号**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7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李娟与陈生发、周训琴(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泉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材料,假冒他人身份,冒领位于观山湖区龙泉村杜仲林的坟墓迁移款,共六座坟墓,迁坟款共计42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三面照、到案经过、承诺书、收据等;
2、证人证言:李某乙、邓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娟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假冒他人身份,迁移他人坟墓,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李娟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李娟具有自愿认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雅馨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娟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