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婷,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从化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从化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区*甲协会、广州市从化区*乙协会出纳员,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州市从化区**街**街**号**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晓,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房,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街**号**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广州市从化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婷、黎晓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婷、黎晓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5日,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婷在其丈夫被告人黎晓的指使下,利用其在从化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从化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区*甲协会、广州市从化区*乙协会担任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支票取款金额、直接转账、伪造对账明细的方式将上述公司、协会的钱款用于二人购买不动产、车位、车辆、装修房屋、个人高消费等。被告人李婷、黎晓侵占上述两家协会的数额为人民币6349172.59元,其中人民币4455.37元不认定为犯罪数额,贪污上述两家公司的数额为人民币7833824.94元,共计人民币14178542.16元。
经鉴定:被告人李婷、黎晓侵占*甲协会金额为人民币704803.55元,侵占*乙协会的金额为人民币2584382.04元,侵占*乙协会的安全措施费账:3059987元。被告人李婷、黎晓2015年9月至2019年6月7日贪污**建设工程施工图咨询公司数额为人民币5371029.29元,2014年11月至2019年6月7日贪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数额为人民币2462795.65元。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黎晓、李婷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街**号**房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号牌为粤A3****玛莎拉蒂小型越野客车1辆等物品;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财富调查等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八名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婷、黎晓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审计鉴定;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婷受被告人黎晓的唆使,作为企业的出纳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两家协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婷作为国有公司的出纳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被告人黎晓与被告人李婷勾结,伙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丽
附:
1.被告人李婷现被取保候审于广州市从化区**街**街**号**房,被告人黎晓现被羁押于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九册,光盘七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二份。
4. 依法扣押的档案袋四个、登记本一本、建行印鉴卡片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张、笔记本一本、银行存折三本、银行流水二叠、房产证一本、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资料一叠、号牌为粤A3****的奔驰小汽车一辆、银行卡六张、号牌为粤A3****的玛莎拉蒂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行驶证一本、车钥匙二条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已查封被告人李婷名下的不动产为从化区**街**街**号**房的房产、**街**号**号车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号**.韶关**栋**座**室,已查封被告人李婷名下的车辆为号牌为粤A3****的奔驰小汽车一辆。已查封被告人黎晓名下的不动产为从化市**镇**村**大道**路**号**车位及从化市**镇**村**大道**路**号**栋**梯**房、已查封被告人黎晓名下的车辆为号牌为粤A3****的玛莎拉蒂小汽车一辆。已冻结黎晓的建设银行卡(账户62170033200********)、李婷的建设银行卡(冻结账户62170033200********、冻结账户43406133********内的人民币176.83元,冻结账户33265299801********内的人民币96.17元、账户43674233265********)为犯罪财富,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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