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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子博诈骗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二部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李子博(曾用名徐子博),男,1997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0290****,户籍地:台湾省桃园县,暂住地:本市闵行区**路**号**区**号**室。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天,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子博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2月12日和2019年4月26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子博自2016年以来,利用各种手段营造自己系所谓“富二代”的假象,骗取多名被害人信任,并由此与部分被害人确立恋爱关系。嗣后,李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以各种虚假理由向被害人借款,借款后或是仅小额归还,或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被害人追讨后李子博即与各被害人断绝关系。截至案发,经公安机关查证,李子博诈骗金额达人民币299011.9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子博以自己酒驾被拘留需要保证金、被他人绑架后报警需要验伤费等借口,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1600元。

2.2016年4月,被告人李子博与被害人赵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以高利贷催债为由,骗得赵某某共计人民币31850元。

3.2016年9月,被告人李子博与被害人郑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以自己母亲投资贷款公司,需要增加销售业绩为借口,谎称被害人申请贷款后无需自己还款,让郑某某先后向平安普惠、玖富叮当、名校贷、现金巴士、花无缺、魔法现金等网贷平台借款,并将上述款项悉数转账给李子博。同时,李子博还以要给母亲买包、被高利贷绑架等理由,向郑某某骗取借款。截至案发,徐子博共从郑某某处骗得人民币71542元。

4.2016年10月,被告人李子博通过郑某某认识被害人沈某某后,向沈谎称自己母亲投资贷款公司,需要增加贷款业绩,骗得沈某某向平安贷、名校贷申请的贷款共计人民币16500元。后李子博陆续为沈某某小额还款,截至案发,尚欠沈某某人民币14780元。

5.2017年12月,被告人李子博与被害人何某某恋爱期间,向何谎称要去香港帮母亲谈生意,骗得何某某为其订购上海往返香港机票及香港住宿酒店,共计花费人民币16677元。

6.2017年12月,被告人李子博与被害人汪某甲恋爱期间,以人在台湾无法还信用卡、要给母亲买礼物等借口,从汪某甲处骗得借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

7.2018年5月,被告人李子博与被害人高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以投资宠物店为名,谎称需要高某某帮忙向网贷平台借款,骗得高某某信任。2018年6月18日晚,李子博与高某某在本市黄浦区**大酒店内,利用高某某身份信息注册壹钱包账户。嗣后,李子博利用高某某壹钱包账户先后向各网贷公司借款,部分小额还款后,截至案发共计骗得高某某人民币110662.98元。此外,李子博还以虚构理由,骗取高某某用交通银行信用卡为其支付人民币6900元。

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李子博在本市长宁区宣化路被部分被害人扭获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子博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郑某某、沈某某、汪某甲、何某某、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汪某乙、魏某某、羊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相关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壹钱包账户明细及转账凭证等;5.微信聊天截图;6.案发经过等。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子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韬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子博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册及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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