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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子安诈骗案)_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53号 

被告人李子安绰号李六”),男性,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村委会****因涉嫌诈骗罪,经五指山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18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子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2月19日,被告人李子安在未取得五指山市**研究所第二期住宅楼工程承建权的情况下,对被害人黄某某谎称该工程由其承建,并答应黄某某在住宅楼建成后愿将其中一套间出售给黄某某,骗取黄某某购房定金人民币3万元。同年5月6日,李子安又以交购房定金为由,骗取黄子欣人民币5万元。至止,李子安骗取黄某某购房定金共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购房协议书、收条、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五指山市**研究所经济适用房职工住宅楼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等;

2证人邢某甲、邢某乙、许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子安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现场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子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子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诈骗他人现金人民币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子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子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定华

检察官助理:曾  亿

2020年8月25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镇**村委会**村**号,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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