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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存保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李存保,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阿县**街**号,2010年9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2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5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存保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2时许,在本市天桥区车站北街52号附近,被告人李存保酒后无故殴打行人被害人刘某某,致刘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颌面部头皮挫伤,右侧额颞部硬膜下出血,左侧颞顶叶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肋骨骨折六处以上,伴双侧胸腔积液;第2、3、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将李存保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李存保于2019年9月6日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经鉴定,李存保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刑事技术照片等;2.证人赵某某、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存保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李存保辨认案发地点的笔录,证人赵某某辨认被告人李存保、被害人刘某某的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经过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存保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存保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存保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晨

检察官助理:陈立昂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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