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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孝勇、李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568号

被告人李孝勇,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02197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街**号**幢**,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单元**。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10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小区**幢**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10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孝勇、李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将案件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李孝勇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受让刘某甲、吉某某转让的重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然后购买生产原料委托江西安远**食品公司加工制作成 “**牌清风茶”进行销售。2017年8月22日,李孝勇将重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变更为被告人李某甲,但李孝勇实际控制和经营管理公司,并叫李某甲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为了提高“**牌清风茶”的销量,2018年李孝勇提出在“**牌清风茶”中添加药品吡罗昔康和醋酸泼尼松,并出钱让李某甲购买吡罗昔康片和醋酸泼尼松片添加在茶叶生产原料中,仍然委托江西安远**食品公司加工制作成 “**牌清风茶”,以每盒人民币55-89元不等的价格向药店和个人进行销售。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何某某向李孝勇转款人民币12万,取得重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50%股份,但何某某不负责生产、销售,每月固定分红7200元。仅2018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李孝勇、李某甲生产、销售添加了吡罗昔康片和醋酸泼尼松片的“**牌清风茶”总计人民币47.5万余元。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从被告人李孝勇、李某甲生产销售的“**牌清风茶”中检出吡罗昔康和醋酸泼尼松成份。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师杨某某、肖某某和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教授李某乙出具安全评价意见: “**牌清风茶”属于普通茶类,应该按照食品进行管理;吡罗昔康、醋酸泼尼松均为《中国药典》名录所列品种,吡罗昔康属于非甾体类抗炎药物, 醋酸泼尼松是临床常用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牌清风茶”非法添加本应用于治疗疾病的吡罗昔康、醋酸泼尼松非食品原料,对长期饮用者,尤其是患有相关禁忌疾病的高危人群的健康将产生极其严重的损害。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扣押的“**牌清风茶”、手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3. 证人刘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李孝勇、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安全评价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微信联系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孝勇、李某甲在生产、销售的食品“**牌清风茶”中非法掺入药品吡罗昔康和醋酸泼尼松,且销售金额共计47.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孝勇、李某甲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孝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光军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孝勇、李某甲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一册、光盘十四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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