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山东省**县**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分别于2013年8月31日、2014年3月14日、2015年4月11日、2017年3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行政拘留12日、15日、10日、14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8日19时许,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路**港门口附近的人行道上,被告人李某甲趁人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的喜德盛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600元。
2、2019年12月31日早晨,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路**酒店门口,被告人李某甲趁人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的电动车一辆,价值900元。案发后,电动车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监控录像视听资料;5、物价鉴定意见;6、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召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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