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李孟瑜,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宁乡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孟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孟瑜以需要被害人蒋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为由,商量好由蒋某某先将钱转给李孟瑜的个人账户,李孟瑜再将钱从其个人账户转到其所经营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然后通过对公账户将该笔钱加上李孟瑜添加的税点钱一起转到蒋某某公司的对公账户,蒋某某最后开出增值税发票给李孟瑜。李孟瑜约好蒋某某在本市清溪镇**村**塑胶厂见面。2019年4月19日10时30分许,蒋某某到**厂后,李孟瑜带蒋某某参观工厂以获取蒋某某的信任,然后蒋某某两次分别将180000元转账李孟瑜的个人农行账户、将108385元转账到李孟瑜的个人平安银行账户。李孟瑜收到钱后即找借口离开,并到澳门赌场将钱输光及其它挥霍。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李孟瑜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孟瑜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孟瑜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