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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李孟,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县**镇**村**号,住址天津市静海区**园**排**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保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22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2月2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在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中心645LL88房间成立,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马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伙同被告人李孟,于2015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红桥区、静海区等地成立营业部,聘用郑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相关理财产品,以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借款人,以**公司为居间人的形式,与投资群众签订《借款居间服务协议》,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所吸款项用于向部分投资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向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用于借款企业经营等。

经审计,**公司共涉及已报案投资人565人,按现有证据认定投资金额人民币34855.878630万元。被告人李孟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涉及已报案投资人565人,按现有证据认定投资金额人民币34855.878630万元。被告人李孟于2018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合同复印件、审计报告、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孟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海欧

检察官助理:杨晓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孟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百七十三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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