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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学兵脱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诉 书

宜检四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李学兵,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宜宾市****村**组。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7月13日被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1994)宜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4年11月18日投入宜宾监狱服刑改造;于1996年9月19日在宜宾监狱服刑期间逃脱犯罪,宜宾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30日以(1997)宜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合并原判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由宜宾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学兵涉嫌脱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学兵在宜宾监狱服刑期间,于1997年9月24日再次伙同罪犯刘某某、郭某某(均已判)预谋后以掉绳子、翻围墙的方式从宜宾监狱脱逃,先后流窜昆明、广东、深圳、汕头、珠海、福建等地,以打工为生,期间被告人李学兵花5000元购买“杨建”身份证,隐藏真实身份,脱逃23年之久,直至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交付宜宾监狱执行刑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兵服刑期间不思悔改、为逃避刑罚处罚,再次从宜宾监狱脱逃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忠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学兵现在宜宾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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